在房地产产权存有抵押的情况下,无法对相关房屋进行添加配偶姓名的操作。
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首先,该房产已经被设定为抵押状态,此时的房产证原件往往会交由债权人妥善保管,为了确保交易的安全以及防止转让、变化等可能出现的风险,房屋在介于underwriting和closing阶段期间将无法予以买卖或进行其他形式的转让或变更行为;
其次,在变更房产证上所载明的所有权者时实际上等同于参与了房产证明的更新手续。
然而,由于公证部门的公证工作是以原有的房产证作为法律依据的,所以要想在已有房产证上增加新的权利所有者姓名并不可能实现。
此外需要明确的是,借款人若需通过第三方供应商提供担保,必须经过供应商本人的书面许可。
如果债权人在未经供应商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允许贷款人将其全部或者部分债务进行转移处理,那么供应商则无需再承担相应的担保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婚前房产婚后共同还贷,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怎么处理
婚前房产婚后共同还贷,该房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婚前房产做抵押加上老婆名字可以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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