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见义勇为由哪个部门认定
对于具体确认工作,其依据如下:
首先,在见义勇为的情况下,一般的确认验证工作将由行为实际发生地区的县级或区级民政部门负责执行。
其次,当本市内的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之外进行见义勇为时,此种情形需要由行为人户籍所在地的相同县级或区级民政部门来加以确认。
此外,如果外省份曾经对此项行为做出过确认,那么行为人需要向相关机构提交该确认结论;若是尚未得到确认,那他们则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
再者,若县级或区级民政部门面对见义勇为确认验证的困境或者存在争议,他们可以把此事转交至市级民政部门去做进一步确认。在整个确认过程中,各级民政部门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形,申请公安、劳动与社会保障、卫生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来协同完成确认工作;
同时,他们也可能会组织涉及领域的专家参与确认,甚至会邀请市民代表共同参与到这个过程中,从而确保确认工作的绝对公允及所得结果的准确无误。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八条见义勇为行为和人员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负责。
第十条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申请确认见义勇为。
发现见义勇为行为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行为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受益人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对工作中发现的见义勇为行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和确认工作。
二、见义勇为法律怎么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条文所述“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从法律上解释系指行为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损失,而实施的制止、防止损害发生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也意在保护和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该条适用的情形是受害人为了保护他人的民事权益不受非法侵害而遭受损害。通常情况下,存在侵权人的,由该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若出现侵权人逃逸或其他无法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为了公平起见,由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此外,法律援助法规定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见义勇为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构成要件:
1、自愿性
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须无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这是前提;
如救助人具有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则不仅不构成见义勇为,还有可能构成不作为侵权。
2、利他性
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系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损失,救助人主观上的利他性阻却了侵权行为的成立。
3、紧急性
救助人应当在紧急情况下实施救助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见义勇为由哪个部门认定”,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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