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楼间距国家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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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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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商品房建设中,楼间距有国家标准。南北朝向的楼宇间距需大于或等于楼高的0.7倍,东西朝向则需大于或等于楼高的0.5倍。普通住宅区内,房屋前后间距比例应保持在1:1.2。日照时间、建筑朝向和地形等因素会影响间距计算。如遇争议,可依法提起诉讼,提交起诉书和相关证据,由法院审查受理。
商品房楼间距国家标准是怎样的

一、商品房楼间距国家标准是怎样的

关于建筑物之间的横向间距,国家规定了明确的标准。

南北朝向结构的楼宇之间的距离必须大于或者等于该楼宇高度乘以0.7的数值,而对于东西朝向的楼宇来说,间距则需要大于或者等于楼宇高度乘以0.5的数值。

至于房屋所处地点的前后间距,通常在普通住宅区内,房屋与房屋之间的比例应该保持在1:

1.2这个区间内。

以下简要介绍一些关于楼房间距的具体计算方法以及如何处理楼房间距问题的法律途径:

1.日照时间的计算方式。

首先按照日照时间计算,选择房屋的长边朝向阳光,使其面向正南方方向,当正午时分阳光能直接照射到后排房屋的底层窗户上,这样就能得出间距的具体数值。

随着居住者对日照时间需求的增长,我们需要适当加大间距。

另外,建筑朝向并非正南的情况下,间距也需要做相应调整。

再者,在坡地上设计建造房屋时,如果同样需要满足日照要求,地形的坡度和走向不同,那么间距也需要做出相应改变。

2.如遇楼房间距问题导致的争议,可以采取以下步骤解决:

提供起诉书并依法填写,收集齐所有相关证据

将这些证据呈交给法院。

经法院审查无误后,法院将正式受理案件。

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会向各方当事人发送法院传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二、商品房楼间距与宣传不符合可以退房

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开发商退并让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有下列情况可以退房:

1.迟延交付房屋超过约定期限。

2.开发商缺少有效证件与批文,导致合同无效

3.开发商没经购房人同意变更设计。

4.拿不到产权证。

5.无法得到贷款。

6.实测房屋面积与暂测面积的误差超过3%。

7.房屋质量不合格。

8.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而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9.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欺诈

10.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11.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相关尺寸超过约定的误差范围。

1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购房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商品房楼间距国家标准是怎样的”,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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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间距国家标准是怎样的
国家关于住宅楼间距的规定,南北朝向的间距不得低于建筑物高度的0.7倍,东西朝向的间距至少为建筑物高度的0.5倍。普通住宅小区的前后间距则通常按照楼高与间距之比为1:1.2计算。具体计算方法涉及日照时间、房屋朝向和地形等因素。若发生楼房间距投诉,需填写起诉状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至当地司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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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虚假宣传缩短楼距增加楼层
[律师回复] 按照开发商侵犯权益的领域或者所涉及的情况不同,开发商的赔偿往往分:民事赔偿,行政赔偿及刑事赔偿三类。
首先来谈民事赔偿,若是经营者违反了法律规定,进行了虚假宣传,且被消费者起诉的话,经营者应该依照法律承担民事责任,可以选择对消费者进行金钱赔偿,赔礼道歉等措施来弥补自己所犯下的错误,若是经营者受到同类经营者,由于对方竞争者虚假宣传而使自己的收益减少的话,该经营者完全有权利去人民法院进行起诉,来博得公正。
接着是行政赔偿,若是开发商虚假宣传影响较大,涉及面较广,牵扯他人利益较多时,督查部门进行检查,一经坐实,该开发商应该立马停止自己违法的行为,并会接受到一张二十万到一百万之间的罚单,事态更为其严重的,一张一百万到二百万之间的罚单立马落在违法开发商的手上,不仅如此,相关部门还可以选择吊销开发商的经营许可证。
当事情发展严重到一定程度时,开发商不仅仅是金钱的损失,他们会被限制人身自由,接受相关部门像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类的判决,但有期徒刑一般不会很长,二年以下就可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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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品房交房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工程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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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楼与楼的间距国家规定是多长?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法律应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我国《劳动法》规定: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此做了进一步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凡是符合以上这些关于产假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应享受自己的工资待遇。同时,任何单位也不得以产假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工资待遇,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企业女职工,如果单位给上了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没有给女职工上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支付工资。这里说的是基本工资。其他附加工资因各企业经营状况不同,规定不同,是否计发由企业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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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塌了国家不会给赔偿,这是由于商品房塌了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购买了商品房的公民、或者是单位,可以向房屋的售卖者提出赔偿请求,当然提出此类赔偿请求的时候,需要提交相关证明自己具有获得赔偿金资格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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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室内儿童乐园的位置来说,应设置在商场的一至三层,严禁设在地下商场内或四层以上楼层。  
2、室内儿童乐园的安全出口在场地不应少于两处,最好能有一处独立的出入口,当商场为高层建筑时,必须设置独立的出入口。  
3、发生火灾时,可燃材料产生的大量有毒烟气是导致人员窒息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儿童游乐设备所用各种材料必须为不燃、难燃材料或经过阻燃处理后的可燃材料。  
4、配齐配足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等。  
5、电器线路铺设必须符合规范要求,穿管到位,使用大功率电器时,应与可燃物保持足够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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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营业人员应做到“三懂三会”,即: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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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顶楼归谁所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全体购房人享有对外墙的所有权。在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中,外墙作为房屋结构部分,是合同标的物不可缺少的部分,应该随房屋完整交付。实际上根据《商品房销售公摊规则》本幢房屋购房人全体为外墙支付了全部面积价款,外墙成为受让人产权的一部分,出让人开发商对外墙已经实际进行了转让,本幢楼区分所有权人全体因取得各自专有产权而享有对外墙的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
由于房屋出让,开发商成为非所有权人或区分所有权人,其均不享有对外墙面的“单独”处分权。基于物权法定原理,即使在每一份购房合同中对外墙面的使用权约定归属于非所有权人,也因为开发商的无处分权而无效,除非事前开发商与区分所有人全体对此达成了一致意见。
其次,外墙面应该由全体购房人使用管理。理论上,专有部分的范围划至房屋单元界壁
最后粉刷表层,而在外部关系上,比如买卖、保险、纳税等计算房屋面积时则计算至界壁中心的面积,而依照《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外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面积另一半则记入公摊面积,但并不能因此简单地认为外墙一半专有一半共有。
再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也规定了“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管理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总之,针对外墙面的使用权问题,只有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基于所有权的身份可以使用、受益,而且这种权利的行使必须经过区分所有权人的集体同意。
商品房顶楼归谁所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全体购房人享有对外墙的所有权。在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中,外墙作为房屋结构部分,是合同标的物不可缺少的部分,应该随房屋完整交付。实际上根据《商品房销售公摊规则》本幢房屋购房人全体为外墙支付了全部面积价款,外墙成为受让人产权的一部分,出让人开发商对外墙已经实际进行了转让,本幢楼区分所有权人全体因取得各自专有产权而享有对外墙的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
由于房屋出让,开发商成为非所有权人或区分所有权人,其均不享有对外墙面的“单独”处分权。基于物权法定原理,即使在每一份购房合同中对外墙面的使用权约定归属于非所有权人,也因为开发商的无处分权而无效,除非事前开发商与区分所有人全体对此达成了一致意见。
其次,外墙面应该由全体购房人使用管理。理论上,专有部分的范围划至房屋单元界壁
最后粉刷表层,而在外部关系上,比如买卖、保险、纳税等计算房屋面积时则计算至界壁中心的面积,而依照《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外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面积另一半则记入公摊面积,但并不能因此简单地认为外墙一半专有一半共有。
再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也规定了“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管理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总之,针对外墙面的使用权问题,只有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基于所有权的身份可以使用、受益,而且这种权利的行使必须经过区分所有权人的集体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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