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内并无明确设立“买卖个人信息罪”这一罪名,然而对严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却有相对应的司法惩戒机制——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在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立案追诉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倘若行为人违反相关法规,出售或提供他人日常活动的来往出行轨迹等重要信息,且此种行为已实际被他人恶意利用于不法用途;或者在明知瞭解或经济推断认为他人即将利用这类个人信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时,依然不加拒绝地向其提供者,此类情况均符合启动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条款。
其次,任何未经授权便通过秘密手段获取、出售或者提供涉及行踪轨迹、通讯内容、信用评价和个人财产状况等敏感信息五十条以上的行为,无论其具体类型如何,都将构成该罪名下的立案条件之一。
此外,倘若行为人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包含住宿以及电话通话记录、身体健康状况、商品交易等各类私人信息总计五百条以上者,同样也满足启动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条件。
在此情况下,上述提及的各类个人信息可参照划定的比例,进行相应的累加计算,以确保基本公平正义原则得到遵守。
再则,即使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私人信息的数量尚未达至上文所述的至少五十条、五百条水平,但如果这些信息按照相应比例累计起来,整体规模足以符合进入司法程序的要求,也应当受到警方的关注与调查。
值得注意的是,若个人以此种方式获得的利润总额超过了五千元人民币,那么将视为具备追究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责任的关键证据。
同时,将在履行职务或者为他人提供特定服务过程中所积累的私人信息非法出售或与他人共享,该数量或者价值一旦高于上述各项标准的一半,亦将被警方视为正式立案的要素之一。
最后,一个已经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益问题而曾经遭受过刑事处置或者二年内有过行政处分的被告人,如果再次发生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此类个人资料的恶劣行为,事实上他/她已经构成了新的犯罪事实。
这种情况亦属于启动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依据之一。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买卖个人信息罪量刑标准
1、贩卖个人信息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4、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买卖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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