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需要根据当事人双方在相关协议中的具体约定而定。
所谓“探视权”,又被称为“见面交往权”,它是指离异后对于未直接负责抚养的子女的父母一方所拥有的权利,它包括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探访、接触以及短暂共同生活等活动的权利。
依据双方在探视方式上的约定,可以允许暂时将孩子带离原住处。
例如,平时由母亲照顾,周末则交由父亲照看。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长期将孩子带走,或者违反双方在探视方式上的约定,擅自将孩子带走。
同样地,未经许可擅自接走孩子也是非法行为。
如果出现违反探视权的情况,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甚至诉讼等途径解决,但不得擅自采取任何可能侵犯另一方抚养权的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探视权不让接走如何办
探视权不让接走,如果是子女不想被接走的,那么对方是可以不让节奏的。如果子女想被接走,对方不配合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法院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对方实行罚款、拘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探视权不让带走孩子违法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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