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需要根据当事人双方在相关协议中的具体约定而定。所谓“探视权”,又被称为“见面交往权”,它是指离异后对于未直接负责抚养的子女的父母一方所拥有的权利,它包括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探访、接触以及短暂共同生活等活动的权利。
依据双方在探视方式上的约定,可以允许暂时将孩子带离原住处。例如,平时由母亲照顾,周末则交由父亲照看。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长期将孩子带走,或者违反双方在探视方式上的约定,擅自将孩子带走。同样地,未经许可擅自接走孩子也是非法行为。如果出现违反探视权的情况,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甚至诉讼等途径解决,但不得擅自采取任何可能侵犯另一方抚养权的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探视权不让接走如何办
在涉及到探望权问题时,若子女明确表示不愿被带走,那么其法定监护人有权拒绝这一行为。
但是,如果子女有被接走意愿而另一方却未能予以及时配合,当事人可据此向当地法院提出申请。
法院将基于争议事项的严重性裁定是否对未尽义务的一方予以罚款或拘留等惩罚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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