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校车驾驶人扣三分的行为有哪些
违反交通规则,如在禁停区域内停车,驾车过程中使用手机,未佩戴头盔以及安全带,或未能按规定维护车辆标识等行为。
这些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在交叉路口处没有按照相应规定行车或是停车;在驾驶机动车辆时,使用手机进行通话、收发短信等操作;驾驶两轮摩托车时,未能正确佩戴安全头盔;在驾驶期间,驾驶员未能按规定系好安全带;为了超车或者占据对向车道、非法干扰等待中的其他车辆通行;没有按照规定标准维护校车安全性能、不为校车上学生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
校车未按照相关规定张贴校车标识、启动校车标志灯,或者未能严格按照已经审批通过的线路行驶;校车在接送学生时,未能按照规定在校车专用停靠点停车;校车在未搭载学生时使用校车标识、标牌及停车指示标志;未及时对校车的运行状况进行检修;在校车载有学生时,为其加油,还没等车辆完全停止就提前离开驾驶座等上述行为都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九)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十)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十三)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四)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五)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二、校车驾驶人需要什么驾驶证
驾驶校车需要取得校车驾驶证资格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后,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的规定,校车驾驶人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无犯罪记录等条件。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二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四)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校车驾驶人扣三分的行为有哪些”,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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