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鉴定费由谁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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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而言,主张者需承担相关费用。实际操作中,有多种方式。部分案例中,申请方先垫付鉴定费,最终由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也有法院支付的情况。初次鉴定费由公安机关承担;重新鉴定费用由提出请求的犯罪嫌疑人、被害者等承担,除非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精神疾病鉴定费用也由请求方支付。公安部门应在接收鉴定意见后五日内向违法嫌疑人及被侵害人提供复印件。
刑事案件鉴定费由谁承担

一、刑事案件鉴定费由谁承担

通常而言,由提出主张者承担相关费用,即主动求偿者需负责支付。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多种不同的方式。

部分案例中,启动鉴定流程的申请方先行垫付鉴定费用,最终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承担此项费用;亦有其他情况下,法院会肩负鉴定费用的支付责任。

以下为几种常见的操作方法:

1.对于初次鉴定,费用将由公安机关承担。

2.若犯罪嫌疑人,被害者或是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家属以及诉讼代理人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并获得检察长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者进行新的鉴定。

在此种情况下,鉴定费用应由提出请求方承担,但原鉴定若违背法定程序,则须由司法部门自行承担。

3.当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或其最近亲属声称犯罪嫌疑人可能患有精神疾病而提出对其鉴定申请时,鉴定费用也应由请求方支付。

针对已经经过严格审查被视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部门应当在接收鉴定意见之后的第五日,向违法嫌疑人及被侵害人提供该鉴定意见的复印件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二、刑事案件鉴定人员回避是由谁决定

司法鉴定人是依法取得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和鉴定人执业证书,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运用专门知识和科学技术,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提出鉴定意见的自然人。

刑事诉讼法中鉴定人回避决定如果是在法院由法院院长决定,如果是在检察院就由检察长决定,不论是在检察院还是法院,只要是属于回避人员范围内的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当记录在案。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案件鉴定费由谁承担”,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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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建议如果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认为自己的伤害程度可能构成伤残等级的,可以在向递交诉讼状的同时,申请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事后鉴定费用可列入赔偿请求内,依判决决定各方承担责任的大小来承担该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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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交纳办法》第12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
由此可见鉴定费、评估费等费用应当由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承担而不是应当由被告承担。也就是说谁对待证明事实负有证明义务,谁就承担有关鉴定费、评估费。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6条规定鉴定人在人民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属于诉讼费用的一种,这项费用应当由被诉方承担。
但是在人身损害等案件中由于当事人可以在伤残鉴定确定后变更诉讼请求,在变更诉讼请求时可以把鉴定费变更到新的诉讼请求中去,而有关伤残鉴定等事项的鉴定费用又属于由于人身损害导致的间接损失,往往这样的鉴定费会得到的支持,但是需要注意这样的鉴定费是支持在诉讼请求之中的,而不是在处理诉讼费时进行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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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初次鉴定的费用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工伤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的,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没有为工伤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则由用人单位承担。
2.再次鉴定的费用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起再次鉴定申请,鉴定费用由申请人预先缴纳。
3.复查鉴定的费用劳动能力鉴定后工伤职工的伤情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鉴定的,申请人同样需要预先缴纳鉴定费用。如果复查鉴定的结论与初次鉴定的结论一致,则复查鉴定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如果复查鉴定的结论与初次鉴定的结论不一致,则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用人单位没有为工伤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则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协议机构或者工伤职工与经办机构结算配置费用时,应当出具配置服务记录。经办机构核查后,应当按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费用。
第十五条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包括安装、维修、训练等费用,按照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经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用,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六条辅助器具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的,工伤职工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更换。
工伤职工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更换主要部件或者配置新的辅助器具的,经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提出确认申请并经确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配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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