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吗

最新修订 | 202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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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复议制度使用调解来解决纠纷。当当事人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或因行政赔偿或补偿争议而申请行政复议时,复议机关可根据双方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但并非所有行政行为都适合调解解决。
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吗

一、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吗

行政复议制度采用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当事人对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或者因为涉及到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争议请求行政复议时,该复议机关有权依据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且合法有效的方针进行调解。

值得关注的是,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虽然存在调解的可能性,但并非所有类型的行政行为均可通过调解解决。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行政复议基本制度包括一级复议制度、合议制度、书面审查制度、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二、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多少名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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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现代化导致行政职能日益复杂,伴随而来的是大量行政争议的产生,仅靠行政手段解决这些争议是十分困难的。世界各国一般采取行政救济和司法审查两种途径解决行政争议,这在中国被称为行政复议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此可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由选择法律规定,选择何时通过行政官司解决行政争议。
复议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复议机关重新审议,变更或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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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姐妹对于房产部门的行政决定不服,要去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了行政复议如何取证调查的?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取证工作,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调查取证或者行政复议参加人申请调查取证的,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调查取证。
第三条 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或者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行政复议等程序性事项的,案件承办人可主动调查取证。
第四条 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因证据由国家机关保存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客观因素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调取证据
第五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调查取证的,应当提供调查取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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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
2、申请事项和原因;
3、申请调查的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人基本情况;
4、申请日期。
第六条 调查取证工作由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承担,进行调查取证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第七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承办人可以提出对证据进行登记或者提存的建议,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后,进行登记或者提存。
第八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 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由当事人协商法定鉴定部门;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承办人向行政机构负责人汇报后指定,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承担
第十条 对需要固定的证据或证据现场,不适宜登记或提存的,可以采取拍照或录音的方式予以固定,拍照或录音应配书面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应当由调查人、见证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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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政机关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1、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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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里的一个亲戚不服公安局的处罚,要去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调解事项是什么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调解,是许多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经常使用的办案方式。长期以来,我们不断运用调解方式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行政复议调解被正式纳入了行政复议工作程序,结束了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调解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行政复议调解在行政复议实践中运用更为普遍,作用也越来越突出。
行政复议调解的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这是行政复议调解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即进行调解的范围、内容、依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不能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或者违心接受调解结果。
我们认为,行政复议调解除应遵循上述两条基本原则外,还应当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一)效率原则 高效是行政复议的重要特点,行政复议调解也必须反映这一特点,防止久调不决,给当事人造成诉累。调解在程序上具有灵活性、简便性、效益性等优点,行政复议的调解要充分利用这些优点,提高效率,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复议决定,不准拖延。除了调解期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复议期限外,所选择的调解方式也可以是非正式的,只要不违背中立原则,在召开面对面的调解会议之前,可单独与各方当事人会谈,搞清案情细节,掌握各方所求,迅速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
(二)中立原则 在行政复议调解中,行政复议机关要始终保持中立的 超然 地位。行政复议人员要充分尊重法律的规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和,不能心存偏私、偏见,要站在中立的位置公正调解,不能为片面地追求调解结果,而采用变相威胁、压制、限制一方权利等方式、方法。
(三)公益保护原则 在行政复议中,行政机关拥有的实体处分权必须限定在行政机关依法拥有的法定职权范围内,不能为了换取与申请人的和解而超越或放弃法定职权,从而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同时,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在调解过程中要据有主动权,应当认真把握,及时作出判断,并予以正确引导,切实保护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利益。 行政复议调解的范围 行政复议的司法性决定了行政复议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复议调解也不是 万金油 ,并不是所有复议案件都可以适用调解。
除《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外,我们认为,在实践中,下列案件也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解决行政争议:
(一)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确权、认定等案件。这类案件的调解对象是申请人与第三人。例如发生争议较多的权属纠纷案件,这类案件,往往是历史遗留问题且关系当事人切身利益,争议双方往往各执一辞,不论原处理机关作出处理结果如何,总有一方不服。审理这类案件,复议机关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在充分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基础上进行调解,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促成当事人双方相互理解与体谅,从而解决纠纷。由此可见,调解在此类复议案件中发挥的作用非常明显。如案件,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工伤行政确认案件不属于调解的范围,但通过认真调研分析,结合大量的案例,我们认为,大多数情况下,没有的受伤害职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来确定 名分 不是根本,关键的问题在于 名分 地确定最终决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多少,这才是问题的本质。在这类案件中,如果适用调解制度得当,可以有效地减少诉累,更好地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二)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对于此类案件,如果确属行政机关法定职责范围,通过调解结案,可以减少双方的对立情绪,使双方在不伤和气的情况下解决争议,有利于促使行政机关及时、依法履行相应职责。例如公民申请教育主管部门保护受教育权利,而教育主管部门未及时履行该职责,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直接做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教育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在这种情况下,教育主管部门也会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但难免会带有抵触情绪,其履行职责的实效可能会打折扣,申请人申请复议的目的就不能实现。如果采取调解方式,可以缓和双方的对立情绪,促使教育主管部门及时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难或争议的案件。虽然我国基本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但是不可否认,由于立法技术、经验等原因,相当多的领域法律规定不是很健全,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现象还大量存在。在这种情况下,适用调解审案,可以促使行政复议双方达成对对方法律意见的相互认可。例如工伤认定案件,法律规定的非常原则,而发生工伤的情形却千差万别,各方当事人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也存在不一致的情况,直接影响了案件的性质与结果。在此类案件中,复议机关采取调解的方式,可以使各方当事人对法律条文的理解达成一致意见,促使案件得到合法、合理解决。
(四)具体行政行为有轻微瑕疵的案件。我们认为,对有轻微瑕疵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原则上不宜撤销,但是,毕竟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瑕疵,行政机关存在一定的过错,调解可以纠正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存在的错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例如房屋登记案件中,房产管理部门在未查清人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了变更登记,房屋共有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我们认为,虽然行政机关存在过错,但从保护善意第三人角度出发,不宜进行撤销,而应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瑕疵。可以通过调解,促使原房屋共有人达成一致意见,及时化解矛盾,做到 案结事了 。
(五)涉及面广,申请人数众多,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可能引起群体性冲突或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可能造成影响的案件。在复议工作中,有时会遇到在本地区影响较大,情况较为复杂的案件。由于书面审理具有缺乏互动、信息交流不及时的缺陷,对于书面审理结果,未必所有的申请人都能认可,从而会导致其可能选择其他途径解决纠纷。
因此,根据案情需要,适时采用开庭加调解方式审理,对于增进双方了解、缓和矛盾,具有一定的作用。例如案件,往往涉及人员众多,影响较大。对于此类案件,如果处理不好,很容易激化矛盾,形成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运用调解方式进行处理,可以有效减少对立与冲突,解决纠纷,化解矛盾。
你好,我对环保局做的行政处罚不服,想申请行政复议,但对这方面实在不懂,请问我想知道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调取录像吗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的全过程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受理阶段,包括申请在内,它以行政机关正式受理为标志告一段落;自受理之后直到作出复议决定,是第二阶段。行政复议决定须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它体现了行政机关的意志,是行政复议的结果。行政复议决定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维持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维持是保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使其继续存在下去。应具备五个条件:
1.事实清楚。即所认定的事实客观存在、没有疑义;
2.证据确凿。即所提供的证据使反驳不能成立;
3.适用依据正确。即不得适用与案件无关和超过有效期限、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
4.程序合法。法律、法规对各类行政行为都规定了实行的方式、步骤和时限,必须按部就班;
5.内容适当。即虽然适用依据正确,行政机关仍然要在一定的幅度内适当做出决定。以上五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难以保证行政复议决定的公正性。
  
二、决定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每个行政机关都应各尽其责,如按时发放抚恤金、救济金等,行政机关久拖不办,同样会损害公民、法人的利益,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而被公民、法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就必须责令该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三、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
  撤销是取消已经发生的行政行为,表明被撤销的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即无效力。撤销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明显不当五种情形的,决定撤销;二是行政机关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
  
四、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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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确认违法的情况相对少于撤销与变更的情况,主要适用于撤销、变更可以处理的行为以外的其他行政行为,并为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创造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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