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乃是行政主体为达成特定之行政目标,针对特定行政相对方或特定之财物所实施的,旨在制约权利与施加负担为核心内容的、暂时性质的强制性执行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具备鲜明的针对性、短暂性以及非惩罚性(防患于未然与紧急制止)特点。
行政强制措施在以下两种情境中得以常见应用:
首先,为了防止和遏止可能或者已经展开的非法活动或者公共安全风险,对此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方面采取的临时性质的强制行动;
其次,为确保行政监督检查得以有序进行,对这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方面采用的短期性质的强制干预。
对于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体现方式如下:
强制带到独立场所、进行盘查、强制要求到场并给予询问、强行约束、人身扣押、强制检疫检查、强制隔离开置治疗、强制戒毒等;对于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则主要集中在:
查封、扣押、冻结三个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措施什么意思
1、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五条: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具体性。行政强制措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在特定环境下,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针对特定的相对人或特定的物,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二、强制性。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在采取其他措施无效果,或没有其他措施可采取的情况下,以国家强制力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物、行为等采取的相对人无法反抗或不得违抗的强制性行为,这是行政强制措施最本质的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范围和条件有哪些”,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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