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无权代理

最新修订 | 202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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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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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权代理现象包括:一、未获得代理权,却冒用被代理人名义进行代理;二、已取得部分或全部代理权,但实际操作中超出授权范围;三、代理权依法失效后,仍继续代理活动。这些行为均属于无权代理,可能导致代理行为无效,损害被代理人或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在代理活动中,应确保代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代理权,并严格遵守授权范围,避免发生无权代理现象。
什么情况下无权代理

一、什么情况下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现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情况:

首先,代理事项的当事人并没有获得相应的代理权,但却冒用了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了代理行为;

其次,代理事项的当事人虽然已经取得了部分或全部的代理权,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却超出了其授权范围实行了代理行为;

最后,代理事项的当事人在代理权依法失效之后,仍然从事相关的代理活动。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二、什么情况下立遗嘱要有见证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这是因为这三种形式的遗嘱相对来说,其准确性、可靠性不及自书、公正遗嘱,由见证人见证,可防止遗嘱被伪造、篡改,有助于表达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只有一个或没有见证人的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什么情况下无权代理”,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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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什么情况下无效
1、遗嘱人在订立遗嘱的时候,本身已经不具有订立遗嘱的能力了,比如神志不清。2、代书订立出来的遗嘱,不符合《民法典》中要求的法定形式。3、遗嘱人在通过遗嘱处分财产的时候,这部分财产并不是属于自己的,则对应的遗嘱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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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代书遗嘱无效
以下几种情形的代书遗嘱无效:1、缺见证人或代书人签字。2、缺立遗嘱人签字。3、见证人事后补签。4、非完全行为能力人、利害关系人见证。5、非完全行为能力人、利害关系代书。6、见证人未全程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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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写的遗嘱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代写的遗嘱在什么情况下无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代写的遗嘱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1)订立遗嘱人不签字的代书遗嘱无效
在订立代书遗嘱时,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人、见证人和立遗嘱人均要在代书遗嘱上签字,只有在及特殊的情况下(因病不能书写或其他原因不能书写的情况)才可以按手印。但是在诉讼中要有证据证明立遗嘱人是存在失去书写能力的客观情况的同时还要提交代书遗嘱。
(2)有近亲属做代书人的代书遗嘱无效
有的老人因缺乏法律常识,在订立代书遗嘱的时候,直接找一个会写字的近亲属代写遗嘱,
最后导致遗嘱继承人之间为了遗产发生种种矛盾,闹得鸡犬不宁。在我国继承法中明确规定,订立代书遗嘱时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三类人是不能作为在场见证人: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因此,订立代书遗嘱时,最好要选择与与继承人、被继承人无关的人,例如:单位领导、律师、法律工作者等,要找一个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文化素养的人。
(3)见证人未参与订立遗嘱的全过程的代书遗嘱无效
老人在采用代书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时,如果有两位见证时,见证人在订立遗嘱的过程中要全程参与,中间不能离开,保证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在有些案件中,就因为两个见证人的其中一人在订立遗嘱的过重出去接个电话而导致遗嘱无效的案件屡屡出现,因为在审理案件时,会对订立遗嘱的全过程细细盘问,这时,如果见证人没有参与订立代书遗嘱的全过程,或者无法清楚表述订立代书遗嘱的经过、遗嘱的具体内容等,则很难认定代书遗嘱的效力。因此,老人在选择见证人的时候尽量选择思维清晰、有责任心的人员担任。在生活中,很多老年人为了方便,总是选择自己的老同事、老朋友作为见证人,然而这些人员年龄较大,有一些已经无法清晰表达,甚至先于立遗嘱人去世,这样的人并不适合作为见证人。
所以,老人在订立代书遗嘱的时候一定要慎重,不能只为当时的方便找一个会写字的人或者随便找个人做见证人就可以,这种方便会酿成以后的麻烦。如果老人确实需要订立代书遗嘱时,
首先咨询下专业机构或者有法律常识的人员。
其次找一个有责任心和身心健康的人来做见证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代写遗嘱的有效性,并能有效的保障遗嘱人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代写遗嘱的规定
法律允许代写遗嘱,但是遗嘱毕竟牵扯很多,所以要代写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应,也是有一定的法律规定的,代写遗嘱的具体规定在我国的继承法中有明确指出。
有效的代写遗嘱要具备哪些条件呢:
1、要有两个及其以上的见证人现场见证;
2、要由见证人中的一个来代为书写遗嘱;
3、遗嘱要标清楚写遗嘱的年月日;
4、代写遗嘱的人和立遗嘱的人均要在遗嘱上签名。
满足上面四个条件的代写遗嘱才是法律认可的有效遗嘱!
遗嘱可以采取的方式
我国法律认为有效的立遗嘱方式有哪几种呢?
1、自己写的遗嘱。自己亲笔所写,符合自己的意愿,不被胁迫。
2、遗嘱人在公证机关办理遗嘱。
3、代写遗嘱。由别人代笔书写的遗嘱。
4、由录音机录制的立遗嘱人口述的遗嘱。
5、由立遗嘱人通过见证人口头叙述遗嘱。(危急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口头遗嘱,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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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写的遗嘱在哪些情况下无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代写的遗嘱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1)订立遗嘱人不签字的代书遗嘱无效
在订立代书遗嘱时,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人、见证人和立遗嘱人均要在代书遗嘱上签字,只有在及特殊的情况下(因病不能书写或其他原因不能书写的情况)才可以按手印。但是在诉讼中要有证据证明立遗嘱人是存在失去书写能力的客观情况的同时还要提交代书遗嘱。
(2)有近亲属做代书人的代书遗嘱无效
有的老人因缺乏法律常识,在订立代书遗嘱的时候,直接找一个会写字的近亲属代写遗嘱,
最后导致遗嘱继承人之间为了遗产发生种种矛盾,闹得鸡犬不宁。在我国继承法中明确规定,订立代书遗嘱时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三类人是不能作为在场见证人:
a.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b.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c.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因此,订立代书遗嘱时,最好要选择与与继承人、被继承人无关的人,例如:单位领导、律师、法律工作者等,要找一个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文化素养的人。
(3)见证人未参与订立遗嘱的全过程的代书遗嘱无效
老人在采用代书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时,如果有两位见证时,见证人在订立遗嘱的过程中要全程参与,中间不能离开,保证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在有些案件中,就因为两个见证人的其中一人在订立遗嘱的过重出去接个电话而导致遗嘱无效的案件屡屡出现,因为在审理案件时,会对订立遗嘱的全过程细细盘问,这时,如果见证人没有参与订立代书遗嘱的全过程,或者无法清楚表述订立代书遗嘱的经过、遗嘱的具体内容等,则很难认定代书遗嘱的效力。因此,老人在选择见证人的时候尽量选择思维清晰、有责任心的人员担任。在生活中,很多老年人为了方便,总是选择自己的老同事、老朋友作为见证人,然而这些人员年龄较大,有一些已经无法清晰表达,甚至先于立遗嘱人去世,这样的人并不适合作为见证人。
所以,老人在订立代书遗嘱的时候一定要慎重,不能只为当时的方便找一个会写字的人或者随便找个人做见证人就可以,这种方便会酿成以后的麻烦。如果老人确实需要订立代书遗嘱时,
首先咨询下专业机构或者有法律常识的人员。
其次找一个有责任心和身心健康的人来做见证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代写遗嘱的有效性,并能有效的保障遗嘱人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代写遗嘱的规定
法律允许代写遗嘱,但是遗嘱毕竟牵扯很多,所以要代写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应,也是有一定的法律规定的,代写遗嘱的具体规定在我国的继承法中有明确指出。
有效的代写遗嘱要具备哪些条件呢:
1、要有两个及其以上的见证人现场见证;
2、要由见证人中的一个来代为书写遗嘱;
3、遗嘱要标清楚写遗嘱的年月日;
4、代写遗嘱的人和立遗嘱的人均要在遗嘱上签名。
满足上面四个条件的代写遗嘱才是法律认可的有效遗嘱!
遗嘱可以采取的方式
我国法律认为有效的立遗嘱方式有哪几种呢?
1、自己写的遗嘱。自己亲笔所写,符合自己的意愿,不被胁迫。
2、遗嘱人在公证机关办理遗嘱。
3、代写遗嘱。由别人代笔书写的遗嘱。
4、由录音机录制的立遗嘱人口述的遗嘱。
5、由立遗嘱人通过见证人口头叙述遗嘱。(危急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口头遗嘱,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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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合同在什么情况下会无效
股权代持协议可能因主体无行为能力(如未成年人、部分心智障碍成年人或过度饮酒致暂时无意识者)、虚假表达利益、违法禁止性条款、以及未经授权的代理行为未被追认而无效。在这些情况下,合同效力将受到质疑,并参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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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什么情况下,委托代理终止合同无效?
[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情况下,委托代理终止合同无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风险代理合同也是民事合同的一种,当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条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等。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主要债务即次要债务的对称,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应当承担债务的大部分或者对债权人权利有重要或根本性影响的部分。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仍未履行合同债务或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人在债权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的。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如果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或者其他合同条款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至关重要,一方有违约行为将严重影响到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时,当事人可以不经过催告程序而直接单方解除合同。比如季节性、时效性强的标的物迟延交货,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五)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终止履行。终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终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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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股权代持协议无效的情况
[律师回复] 对于怎样才能股权代持协议无效的情况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代持协议无效情形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如此看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情形可以认定为股权转让代持协议无效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相关内容:股权代持协议风险
一、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
股权代持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该协议实现隐名股东的投资目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禁止或限制隐名股东实施投资行为或投资于特定行业。
如果隐名股东属于被禁止或限制实施投资行为的人,或者其拟投资的企业所在的行业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的特定行业,则股权代持协议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目的。
此时,尽管股权代持协议本身并不为法律或行政法规所禁止,但却可能因为其目的的非法性而被认定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从而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
二、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
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隐于幕后,名义股东则接受隐名股东委托,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面对各种诱惑,显名股东很可能违反股权代持协议之约定,侵害隐名股东利益,其主要情形包括:名义股东不向隐名股东转交投资收益;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协商);显名股东擅自处置股权(转让、质押),等等。
三、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
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第二十五条原则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隐名股东如果想从幕后走到台前,成为法律认可的股东,光凭一纸代持协议是不够的。必须经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实际出资人方可向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之后,隐名股东才能够成为显名股东并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
四、显名股东债权人针对代持股权强制执行
在股份代持结构之下,股份登记在显名股东名下,其在法律上将被视为显名股东的财产。如果有第三人(主要是显名股东的债权人)获得针对显名股东的生效判决,该第三人极可能提出针对代持股份的执行请求。
在这种情形下,隐名股东能否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抗该第三人的执行请求(提出执行异议)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
能怎么才能股权代持协议无效的情况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代持协议无效情形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如此看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情形可以认定为股权转让代持协议无效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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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
股权代持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该协议实现隐名股东的投资目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禁止或限制隐名股东实施投资行为或投资于特定行业。
如果隐名股东属于被禁止或限制实施投资行为的人,或者其拟投资的企业所在的行业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的特定行业,则股权代持协议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目的。
此时,尽管股权代持协议本身并不为法律或行政法规所禁止,但却可能因为其目的的非法性而被认定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从而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
二、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
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隐于幕后,名义股东则接受隐名股东委托,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面对各种诱惑,显名股东很可能违反股权代持协议之约定,侵害隐名股东利益,其主要情形包括:名义股东不向隐名股东转交投资收益;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协商);显名股东擅自处置股权(转让、质押),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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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第二十五条原则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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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显名股东债权人针对代持股权强制执行
在股份代持结构之下,股份登记在显名股东名下,其在法律上将被视为显名股东的财产。如果有第三人(主要是显名股东的债权人)获得针对显名股东的生效判决,该第三人极可能提出针对代持股份的执行请求。
在这种情形下,隐名股东能否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抗该第三人的执行请求(提出执行异议)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
该怎么才能股权代持协议无效的情况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该怎么才能股权代持协议无效的情况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代持协议无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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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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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
股权代持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该协议实现隐名股东的投资目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禁止或限制隐名股东实施投资行为或投资于特定行业。
如果隐名股东属于被禁止或限制实施投资行为的人,或者其拟投资的企业所在的行业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的特定行业,则股权代持协议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目的。
此时,尽管股权代持协议本身并不为法律或行政法规所禁止,但却可能因为其目的的非法性而被认定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从而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
二、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
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隐于幕后,名义股东则接受隐名股东委托,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面对各种诱惑,显名股东很可能违反股权代持协议之约定,侵害隐名股东利益,其主要情形包括:名义股东不向隐名股东转交投资收益;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协商);显名股东擅自处置股权(转让、质押),等等。
三、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
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第二十五条原则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隐名股东如果想从幕后走到台前,成为法律认可的股东,光凭一纸代持协议是不够的。必须经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实际出资人方可向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之后,隐名股东才能够成为显名股东并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
四、显名股东债权人针对代持股权强制执行
在股份代持结构之下,股份登记在显名股东名下,其在法律上将被视为显名股东的财产。如果有第三人(主要是显名股东的债权人)获得针对显名股东的生效判决,该第三人极可能提出针对代持股份的执行请求。
在这种情形下,隐名股东能否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抗该第三人的执行请求(提出执行异议)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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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况下代书遗嘱无效
1、遗嘱人在订立遗嘱的时候,本身已经不具有订立遗嘱的能力了,比如神志不清。2、代书订立出来的遗嘱,不符合《民法典》中要求的法定形式。3、遗嘱人在通过遗嘱处分财产的时候,这部分财产并不是属于自己的,则对应的遗嘱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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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拘留可以别人代替吗。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去
[律师回复] 享受失业金是有一定条件的: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只要满足以上条件,是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工伤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怎么办工伤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按规定可以协商调岗,如果还是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我现在在研究一个问题关于委托代理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的,但是我对其相关规定不是很懂,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委托代理合同无效有哪些?
[律师回复] 第
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
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责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代理人独断代理行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
三,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责任。如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法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将自己取得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法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不受这个限制。
????委托代理合同无效情况
????属于因无效代理订立的无效合同,包括以下情况:
????
1、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
????
2、代理人以被代理的人名义同自己签订的合同;
????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
4、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的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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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能行使代位权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哪些情况下能行使代位权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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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应该怎么才能股权代持协议无效的情况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应该怎么才能股权代持协议无效的情况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代持协议无效情形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如此看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情形可以认定为股权转让代持协议无效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相关内容:股权代持协议风险
一、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
股权代持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该协议实现隐名股东的投资目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禁止或限制隐名股东实施投资行为或投资于特定行业。
如果隐名股东属于被禁止或限制实施投资行为的人,或者其拟投资的企业所在的行业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的特定行业,则股权代持协议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目的。
此时,尽管股权代持协议本身并不为法律或行政法规所禁止,但却可能因为其目的的非法性而被认定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从而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
二、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
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隐于幕后,名义股东则接受隐名股东委托,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面对各种诱惑,显名股东很可能违反股权代持协议之约定,侵害隐名股东利益,其主要情形包括:名义股东不向隐名股东转交投资收益;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协商);显名股东擅自处置股权(转让、质押),等等。
三、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
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第二十五条原则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隐名股东如果想从幕后走到台前,成为法律认可的股东,光凭一纸代持协议是不够的。必须经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实际出资人方可向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之后,隐名股东才能够成为显名股东并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
四、显名股东债权人针对代持股权强制执行
在股份代持结构之下,股份登记在显名股东名下,其在法律上将被视为显名股东的财产。如果有第三人(主要是显名股东的债权人)获得针对显名股东的生效判决,该第三人极可能提出针对代持股份的执行请求。
在这种情形下,隐名股东能否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抗该第三人的执行请求(提出执行异议)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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