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合同更改名字需要遵循哪些法律程序

最新修订 | 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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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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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屋买卖协议更改姓名的具体规程因情况而异。在预售登记前变更姓名较简便。预售登记后,若新增购买方与购房者有亲属关系,可在预售合同上更改姓名,并提供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非亲属关系则按预售转让程序处理,即原购买方申请撤销原合同备案,再重新签订新购房合同。
预售合同更改名字需要遵循哪些法律程序

一、预售合同更改名字需要遵循哪些法律程序

针对房屋买卖协议更改姓名的具体操作规程,因具体情况而异,故需根据不同的情形选择合适的流程进行处理:

1、在预售登记之前:

在此阶段,若购房者希望对购买方的姓名进行变更或者增设购买方,那么相较于后续阶段而言,此时的手续会显得较为简便易行。

2、在预售登记之后:

倘若新增购买方与购房者之间存在直接的亲属关系,则可以在预售合同上进行姓名的更改,但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必须提供经过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

对于其他非亲属关系的情况,应当按照预售转让的程序进行处理,即由原先的购买方提出申请,撤销原有的合同备案,然后再重新签订新的购房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二、预售合同未约定违约条款要如何办

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1、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2、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预售合同更改名字需要遵循哪些法律程序”,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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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要遵循什么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拘留要遵循什么程序问题解答如下, 决定拘留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拘留要遵循如下程序:
1.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应首先审查拘留对象是否符合上条件,是否可以用其他强制措施防止社会危害性发生。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2.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异地执行拘留,应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配合执行。
3.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人民检察院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因有碍侦查,不能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并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将原因写明附卷。所谓有碍侦查,一般是指其犯罪同伙闻讯后,有逃跑,藏匿、毁灭或伪造证据可能的;犯罪同伙有待查证,而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所谓无法通知,是指因客观原因,如地震、水灾造成交通中断,或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等等原因。人民检察院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有不应当拘留的情况,应及时报请原决定的负责人批准释放,并制作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对于依法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按照规定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4.拘留的变更和解除。变更或者解除拘留的条件有:
(1)被拘留的人超过法定期限,又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但是,变更时必须同时具备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或者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即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或者“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才能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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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裁员应遵循的程序
[律师回复] 用人单位裁员应遵循的程序如下:
1、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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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什么程序
[律师回复]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四、补充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五、重新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六、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八、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预期利益赔偿的方式有哪些,预期利益赔偿应遵循
[律师回复]
一、预期利益赔偿的方式有哪些在预期利益赔偿中,不仅需要解决赔偿范围问题,而且还需要解决预期利益损失赔偿的数额确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确定预期利益损失的赔偿额一般可采用如下方式:
(一)对比法。也称比照法,是指人民采用类推或类比的方法,比照与受害人相同或相似的其他同类单位在同期内所获得的收益,作为实际应当赔偿受害人的预期利益损失。采用这种方法,
首先应当确定参照对象,即比照对象。确定参照对象,应当注意与受害人之间的条件要基本相同,两者之间相同或相类似条件越多,对比也就越合理,准确程度也就越高,
其次要确定比照对象在受害人受损害期间所取得的收益额。如果以受害人自身作为比照对象,则要以受害人在损失发生前较长时间内的平均收益(如利润率)为标准。
(二)估算法。也称估计赔偿法,是指人民在缺乏可比对象而难以准确确定受害人实际存在的预期利益损失的情况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行为人支付一个大致相当的赔偿数额。这种方法适用于不能采用或不宜采用对比类推的预期利益损失的确定。比如对自然孳息损失,对消除潜在危害后果在将来需要增加的支出等预期利益损失的确定。
(三)约定法。是指人民根据当事人约定的或协商确定的损害赔偿范围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来确定行为人的赔偿责任。这种方法广泛适用于违约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赔偿,当事人约定或协商确定赔偿范围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既可以在合同中事先订明,也可以在发生争议后协商确定。当事人有这种约定的,人民应根据其约定确定预期利益的损失赔偿额。在司法实践中,对预期利益损失的赔偿,还应当与举证责任联系起来,令受害人对遭受的预期利益损失举证。如果受害人缺乏应有的证据,人民也难以认定其预期利益损失的,一般不予支持。
二、预期利益赔偿应遵循的原则预期利益的损害赔偿,较之直接损失的赔偿要复杂得多,难度要大得多,而且也最容易引起当事人的争议。因此,人民在司法实践中,对预期利益的赔偿要尤其严肃慎重,并注意把握如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谓实事求是,是指对预期利益损失的有无、大小的确定,要严格以事实为依据。这里所说的事实,主要是指受害人遭受预期利益损失的事实。确定预期利益损失是否存在,一般应把握两个条件:

1)受害人的未来利益是否具有实现的基础和条件。预期利益应当是具备了必要的条件,在正常情况下必然能够实现的未来利益。如果未来利益仅具一种设想或可能,而尚未具备实现的充分条件,则不宜以预期利益损失论;

2)这种未来利益的丧失,是否在客观上给受害人的经济生活包括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不良影响,既要注意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因违法行为而实际遭受的财产损失能够得到应有的充分的补偿,同时也要注意保护加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其所承担的责任与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基本相适应。如果损害后果完全是由加害行为所造成的,那么加害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对损害后果也负有责任的,那么加害人只承担与自己过错相适应的损失部分,而不应全部赔偿;如果由于受害人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得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害结果发生的,那么加害人一般不予赔偿。
(二)依法限制。对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他人预期利益的损失原则上应当全部赔偿,并不意味对预期利益损失的赔偿可以不受任何限制,或者对任何预期利益损失都不加区别,一概予以赔偿。相反,在司法实践中,对预期利益损失的赔偿应当依法限制,做到既公平合理又适当可行。
1、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人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包括预期利益损失的,则依法对预期利益损失不予赔偿。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10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对有关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了赔偿的方法和最高限额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或者依照规定的方法和限额进行赔偿。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所受到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再如《银行结算办法》第24条规定:”银行办理结算因工作差错,发生延误,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存(贷)款的利率计付赔偿金,因违反结算制度规定,发生延压、挪用、截留结算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三计付赔偿金。“在这种情况下,依照法、法规规定的赔偿方法或赔偿范围进行赔偿以后尚未弥补的预期利益损失,依法不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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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一般应当遵循什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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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承包工作小组产生后,主要任务就是拟订承包方案。承包工作小组应当认真学习《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拟订承包方案,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予以公布,使全体村民了解承包方案。承包方案不能违背法律法规,不能以村规民约代替法律规定。
3、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承包方案公布后,一定时间,应当召开本集体经济经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承包方案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方可通过。
4、组织实施承包方案。按照承包方案规定的原则、方法和要求,将土地承包到每一个农户家庭。
5、签订承包合同。按照承包方案承包土地后,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完成整个承包工作。承包的具体工作由承包工作小组承担,但签订合同的应当是发包主,通常是集体经济经织。发包方的代表通常是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有的地方是村民委员会主任),承包方的代表是承包土地的农户户主。承包合同一般要求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主各一份,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存档一份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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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企业改制案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1、合法性原则:包括两层含义:1、企业改制方案的内容要合法。2、设计企业改制方案的程序要合法。2、稳定性原则。3、科学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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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当遵循哪些程序
[律师回复] (一)在资格条件上,鉴定人有严格的资格要求,必须具备相关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而证人的资格要求只是具备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正确表达的能力,即使证人有生理缺陷和精神缺陷或者年幼,均可出庭作证。
(二)在可否替代上,证人是就其亲身感受的案件事实向法庭作证的人。证人的基本特征就在于证人的不可替代性,这是由案件事实本身决定的,既不能由法院指派或聘任,亦不能随意替换而鉴定人并非由案件事实所决定,其从事鉴定活动是受法院指派或聘请,因此,鉴定人是可以替换的。
(三)在能否回避上,证人不得以与案件处理结果之间的利害关系而申请回避,而鉴定人如果有回避事由,必须执行回避的规定。
(四)在询问规则上,对证人的询问应遵循个别和隔离的原则,证人不能了解案情而鉴定人可以了解案情,对疑难复杂情况,可以由多个鉴定人相互商量形成最终的鉴定结论。
(五)在发表的意见上,证人只能就其所知悉的案件事实陈述意见,而不能发表自己根据这些事实得出的结论和意见。但是鉴定人作为专家不受此项意见规则的限制。
(六)在出庭义务上,证人出庭作证是一项普遍性的诉讼义务,一般不能拒绝,而鉴定人有正当的理由,可以拒绝接受法庭的指派或聘请,可以不出庭接受质证而只提供书面鉴定意见。
旅游合同的变更,旅游合同变更需遵循的原则
[律师回复] 一、旅游合同的变更旅游合同变更,是指旅游合同签订后、直至旅游合同履行完毕前,旅游者或者旅行社经过与对方协商,就旅游合同内容做出改变的行为,即对旅游合同的权利、义务做出调整。旅游合同的签订,只是表明旅行社与旅游者就旅游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达成协议,并不意味着旅游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改变。在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只要经过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协商同意,旅游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就可以变更。
1、旅游者提出合同变更,主要包括旅游者出团时间的推迟或者提前、延长在景点逗留时间、取消或增加某些服务项目。随着旅游者需求的不断提高,旅游者提出服务项目变更的概率也随之增加。
2、旅行社提出的合同变更包括两个方面:旅行社在安排旅游团行程时可能出现的变更,合同签订后由于一些临时状况,要求旅游者推迟或提前旅游行程、或者要求旅游者改变出团地点等;导游(领队)在旅游服务过程中,希望旅游者增加自费项目、购物活动等。
二、旅游合同变更需遵循的原则
1、旅游合同变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旅游者和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必须合法,合同变更内容同样必须合法。
2、旅游合同变更必须在合同履行完毕前完成。假如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没有签订合同,或者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合同关系已经不存在,旅游者和旅行社就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更谈不上对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了。
3、旅游合同变更必须体现协商性。不论是旅行社还是旅游者,旅游合同变更都必须体现协商一致原则,征得对方的同意。不经过双方的协商,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就是违约,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合同当事人均可提出合同的变更。旅游者和旅行社法律地位完全平等,旅游者和旅行社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对旅游合同进行变更,而且可以对旅游合同的任何内容进行变更。
5、发生不可抗力后,导游(领队)应向旅游者说明真实情况,征得大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后,可以对旅游合同进行变更。
旅游合同的变更,旅游合同变更需遵循的原则
[律师回复] 一、旅游合同的变更旅游合同变更,是指旅游合同签订后、直至旅游合同履行完毕前,旅游者或者旅行社经过与对方协商,就旅游合同内容做出改变的行为,即对旅游合同的权利、义务做出调整。旅游合同的签订,只是表明旅行社与旅游者就旅游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达成协议,并不意味着旅游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改变。在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只要经过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协商同意,旅游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就可以变更。
1、旅游者提出合同变更,主要包括旅游者出团时间的推迟或者提前、延长在景点逗留时间、取消或增加某些服务项目。随着旅游者需求的不断提高,旅游者提出服务项目变更的概率也随之增加。
2、旅行社提出的合同变更包括两个方面:旅行社在安排旅游团行程时可能出现的变更,合同签订后由于一些临时状况,要求旅游者推迟或提前旅游行程、或者要求旅游者改变出团地点等;导游(领队)在旅游服务过程中,希望旅游者增加自费项目、购物活动等。
二、旅游合同变更需遵循的原则
1、旅游合同变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旅游者和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必须合法,合同变更内容同样必须合法。
2、旅游合同变更必须在合同履行完毕前完成。假如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没有签订合同,或者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合同关系已经不存在,旅游者和旅行社就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更谈不上对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了。
3、旅游合同变更必须体现协商性。不论是旅行社还是旅游者,旅游合同变更都必须体现协商一致原则,征得对方的同意。不经过双方的协商,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就是违约,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合同当事人均可提出合同的变更。旅游者和旅行社法律地位完全平等,旅游者和旅行社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对旅游合同进行变更,而且可以对旅游合同的任何内容进行变更。
5、发生不可抗力后,导游(领队)应向旅游者说明真实情况,征得大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后,可以对旅游合同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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