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怎么罢免

最新修订 | 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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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律规定股东身份法定,不可随意罢免或剥夺,仅能通过股东大会决议解除。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多次催告仍未缴纳或返还,公司有权在合理期限内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股东怎么罢免

一、股东怎么罢免

在法律规定中明确指出,股东的身份是法定的,因此无法通过罢免等方式予以撤销或剥夺;

而股东的身份仅能由股东大会通过决议进行解除。

具体而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若有限责任公司的某位股东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甚至存在抽逃全部出资的行为,且经过公司多次催告后仍未按期缴纳或返还出资款,那么在合理期限内,公司有权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

或者第十四条

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股东怎么分红,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分红的方式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种,以当年利润派发现金,但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公司当年有利润;

(2)已弥补和结转递延的亏损;

(3)已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

第二种情况,以当年利润派发新股,但除满足第1项条件外,还要满足以下三项:

(1)公司前次发行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

(2)公司在过去3年的财务会计等文件无虚假记录;

(3)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第三种,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但除满足第2项1-3条件外,还要满足以下三项:

(1)公司在过去三年的盈利连结盈,并可以向股东支付股利;

(2)分配后的法定公积金留存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50%;

(3)除此之外,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利的分配必须由董事会提出分配预案,并按法定程序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和表决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1/2现金分配方案或者是2/3红股分配方案以上表决权通过时方能实现,就是要股东大会通过才可以分配。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股东怎么罢免”,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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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取得股东资格的方式
(一)、原始取得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原始取得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1.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即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
2.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
(二)、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份的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继受人就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三)、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由于善意取得不用依赖于转让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权,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一般来讲,股东资格的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股票本身有效;
(2)股份具有可处分性,法律所禁止处分的股份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3)须从无权利人处取得,如果转让人为正当权利人,则无需启动善意取得制度;
(4)取得时主观上善意,无恶意或重大过失,若明知或怠于注意让与人无权利之事实而取得股票,不能取得股权;
(5)依法律规定的股票转让方法取得股票,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取得,无记名股票交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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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份具有可处分性,法律所禁止处分的股份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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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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