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怎么罢免
在法律规定中明确指出,股东的身份是法定的,因此无法通过罢免等方式予以撤销或剥夺;而股东的身份仅能由股东大会通过决议进行解除。具体而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若有限责任公司的某位股东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甚至存在抽逃全部出资的行为,且经过公司多次催告后仍未按期缴纳或返还出资款,那么在合理期限内,公司有权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
或者第十四条
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处理方式,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或上报至当地公安机关。如果公安机关决定立案调查,则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后将案件移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其次,如需提起自诉程序,当事人应提交刑事自诉状;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则应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最后,对于员工因职务行为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其本人有义务进行相应的赔偿,并且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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