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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人可不可以再和其他人合伙一个相同
您所提到的这一问题属于“同业竞争问题”范畴,通常情况下,在筹划设立合资或者合伙企业时,各方签署的协议中应当包含“禁止同业竞争”的相关条款,即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在该企业之外开设与本企业经营范围相同或相似的公司。
若已存在此类约定,那么自然无法再与他人共同创办类似性质的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五条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二、合伙人可以强制退出吗
可以。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合伙人可不可以再和其他人合伙一个相同”,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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