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是指什么人

最新修订 | 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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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本文讨论的“当事人”,涉及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等领域。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指与案件事实和结果有利害关系,扮演原告或被告角色的个体,如自诉人、被告人等。民事诉讼当事人则因民事实体权利义务纷争提起诉讼,受法院裁决约束,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行政诉讼当事人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因权利义务纷争提起诉讼的利害关系人,同样包括原告、被告等。
当事人是指什么人

一、当事人是指什么人

本文所探讨的“当事人”,是指因担任程序上的原告或被告角色,而陷入实体法规上的权益纷争,或者与其直接关联的法律事实相关联,进而被卷入诉讼程序,且必须接受法院裁决拘束的个体,涵盖了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以及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等多个领域。

在刑事诉讼中,那些与刑事案件的事实及诉讼结果有着密切利益关系,并在诉讼过程中扮演着原告或被告角色的个体,便可称之为刑事诉讼当事人。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下,当事人主要包括自诉人、被告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这四类人群。

至于民事诉讼当事人,他们是因为涉及到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纷争,以自身名义发起诉讼,并且受到法院裁决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在狭义的理解中,民事当事人仅仅指代原告和被告

然而,从广义的角度来看,民事当事人还应包括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最后,行政诉讼当事人则是指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因存在权利义务纷争,从而以自身名义发起诉讼,并受到法院裁决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其中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等不同类型的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二、当事人是否有权调取法院庭审录像

当事人无权调取法院庭审录像,但可以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不得对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拍录、复制、删除和迁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当事人是指什么人”,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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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在和男朋友分手后,她男友还来找他,法律咨询防卫过当是指哪些?哪些情况属于正当防卫?
[律师回复] 您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这种不法侵害可能是针对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针对自然人的;可能是对本人的,也可能是针对他人的;可能是侵害人身权利,也可能是侵害财产或其他权利,只要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即符合本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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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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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应当指定与可以指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理解应当指定与可以指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指定辩护作为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法律援助的高级阶段,对规范和完善刑事司法活动具有积极作用。
“应当指定辩护人“的情形是指《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6条规定的情形,即“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指定辩护是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比较爱出考题的地方。指定辩护是当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在遇有法定情形时,人民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的辩护。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人民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因此指定辩护又称刑事法律援助,适用于以下情形: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指定辩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依据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
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该司法解释还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认为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能怎么理解应当指定与可以指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指定辩护作为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法律援助的高级阶段,对规范和完善刑事司法活动具有积极作用。
“应当指定辩护人“的情形是指《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6条规定的情形,即“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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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辩护是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比较爱出考题的地方。指定辩护是当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在遇有法定情形时,人民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的辩护。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人民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因此指定辩护又称刑事法律援助,适用于以下情形: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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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理解应当指定与可以指定
[律师回复] 对于该怎么理解应当指定与可以指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指定辩护作为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法律援助的高级阶段,对规范和完善刑事司法活动具有积极作用。
“应当指定辩护人“的情形是指《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6条规定的情形,即“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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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网友提问: 母亲谈朋友准备再婚,将女儿存在她那里的存折到期当日不需要个人身份证的时候偷偷全部取走,全部数量达到23万。现已向虹口,且证据确凿:银行证明,女儿向母亲讨要存款录音等。问:不当得利能否全额返还,法官有没有权利利用自由裁量权偏袒母亲此案证据确凿,已经调取母亲取钱的全部71张原始存单,女儿向母亲讨要存款的录音,母亲在录音中回答已经全部买冬虫夏草吃掉了,而且诬赖说是女儿同意的,女儿从来没有说过这个话,母亲肯定无任何相关证据。存单户名为女儿,且女儿有全部为其工资奖金收入的银行现金流证据。主要担心是母亲在以亲情为名要死要活相要挟,法官会心软偏袒母亲。现女儿决心不管怎么样要拿回全部存款,并且也不想进行调解,能否要回全部存款到时候法官问要不要调解,回答说不想调解直接判,是否策略 律师解答: 不当得利应当全额返还,关键在于证据,不过这个案子我个人觉得不当得利有点问题,因为女儿让母亲为其保管钱财,说明目前占有女儿的钱是合法的,母亲侵犯的是你的财产权,直接根据第一百一十七条【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即可。 关于价额的计算方法,通说认为,当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劳务时,其价额为劳务的通常报酬;当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权时,应以因附合对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当原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时,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当原物被消耗时,应以消耗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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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指依法签订合同并在合同条件下履行约定的义务和行使约定的权利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它社会团体。合同当事人常见是双方,但也有三方以至于多方。基于出生而为民事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人。与法人相对。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一)须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且当事人须有行为能力;
(二)合同的内容应适于发生债权,即应为确定、可能、适法及社会的妥当;
(三)合同的各意思表示应有效成立且一致。合同签订和签定的区别《现代汉语词典》中收录了“签订”一词,注释为“订立条约或合同并签字”,而没有收录“签定”。从词的结构来说,“签订”是并列结构,是一个词,而“签定”是动补结构,是一个短语,除了有“签订”的意思外,还指签订的条约或合同是确定不变的。也有人认为这是一组异形词,二者等义,但推荐使用“签订”。“签订”的“订”是经过商讨而立下的意思。而“签定”的“定”的许多义项中,相关的义项也有“商定”意即通过协商使之确定。从它们的含义可以看出,对于合同或者条约来说,似乎用“签订”或“签定”都是合适的,而且都是“签”即签署——签了字就生效,程序和效力都一样。所以,两者的选用似乎就是习惯和规范用法的问题了。但从法律用语上说,应该写签订,而不应该写成签定。法律用语比较严谨,不应该乱用替代词,而让妄生歧义。因此,是签订合同,而非签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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