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合同当事人指的是谁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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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按照我国《合同法》中的规定,合同订立的当事人主要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但是也要求了,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否则的话会影响到订立合同的法律效力。
2024合同当事人指的是谁

一、合同当事人指的是谁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按照这一规定,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是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由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

《民法通则》第 9 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法通则》第 36 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法人相同,始于该组织的成立,终于该组织的终止。

2、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并不一致,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并不一定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公民的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的不同,《民法通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按照《合同法》第2 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均可订立合同。年满 18 周岁且精神、智力状况正常的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缔约;年满 16 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独立缔约。

二、合同当事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一般而言,能够主张合同无效的主体包括合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有权的国家机关。

合同当事人、与相关合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及有权的国家机关,可以主张合同无效。主张合同无效,应该没有时间限制。

对只涉及当事人之间利益的一般无效合同,主张无效应受主体和时间的限制。主张合同无效,是为了通过确认合同无效,而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或使其承担相应的债务,此时主张合同无效的主体,应当是无效合同的当事人。欲使因无效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得到法院的保护,亦应有时效限制。这里所谓时间,是指时效。在我国,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予保护。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本身对当事人就有一些要求,比如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是出于自身真实意思表示的。而这些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是特别重要的,关系着所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若当事人不注意自身的问题,影响到了合同效力,就很不划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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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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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的分割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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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应当指定与可以指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理解应当指定与可以指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指定辩护作为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法律援助的高级阶段,对规范和完善刑事司法活动具有积极作用。
“应当指定辩护人“的情形是指《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6条规定的情形,即“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指定辩护是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比较爱出考题的地方。指定辩护是当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在遇有法定情形时,人民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的辩护。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人民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因此指定辩护又称刑事法律援助,适用于以下情形: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指定辩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依据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
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该司法解释还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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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民认为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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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清偿是指当事人来清偿吗?
不一定。因为合同清偿的当事人,他是对立的,双方不是指一方对立的双方,包括了清偿人和清偿受理人。要进行清偿行为的人称为清偿人,简单来说就是合同发生了债务然后需要合同清偿人对这笔债务履行自己的合法义务来进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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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怎么理解应当指定与可以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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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辩护是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比较爱出考题的地方。指定辩护是当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在遇有法定情形时,人民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的辩护。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人民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因此指定辩护又称刑事法律援助,适用于以下情形: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指定辩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依据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
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该司法解释还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认为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该怎么理解应当指定与可以指定
[律师回复] 对于该怎么理解应当指定与可以指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指定辩护作为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法律援助的高级阶段,对规范和完善刑事司法活动具有积极作用。
“应当指定辩护人“的情形是指《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6条规定的情形,即“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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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辩护是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比较爱出考题的地方。指定辩护是当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在遇有法定情形时,人民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的辩护。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人民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因此指定辩护又称刑事法律援助,适用于以下情形: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指定辩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依据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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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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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司法解释还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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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认为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伤残鉴定机构由谁指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伤残鉴定机构由谁指定伤残鉴定是指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通过司法程序的,应当由组织双方抽取鉴定单位,再到鉴定单位去做。
2、对于诉讼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由交警部门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再委托有伤残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伤残鉴定,鉴定机构单方不接受受害人自己的鉴定。
3、如果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伤残鉴定则在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伤残鉴定。接受委托的法医中心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国家标准,对受害人的伤残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评判、鉴定。
二、伤残鉴定的内容
1、伤残级别鉴定伤残鉴定的内容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后续治疗费鉴定如伤者需要后续治疗或康复的,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后续治疗所需的费用进行鉴定。
3、护理级别鉴定伤者受伤严重,如
一、
二、
三、四级伤残的,由于需要长期护理,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做护理级别鉴定。
4、误工损失日鉴定误工损失日,是指伤者受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误工损失日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三、伤残鉴定的原则
1、客观评定原则伤残鉴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2、比照评定原则伤残鉴定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同一部位和同一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3、分别评定原则伤者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在该标准实施后,对多处伤害造成的多处伤残不再直接进行综合评定,而是按受伤部位分别评定残级,再根据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确定伤残赔偿指数,计算出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
4、排除原伤病原则鉴定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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