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内约定书的财产离婚后需要履行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在签订缔结婚期内的财产分割协议之后,若面临离婚起诉的情况,便应严格按照前期所签署的协议条款来予以执行和处置相关财富。
在法律层面上,夫妇二人对于婚姻维持期间所获得的所有财产及婚前购置的财物是否设立有效约定,其效力将直接影响并约束着彼此之间的关联关系。
关于此方面的具体约定,应当采用规范而正式的书面文书形式加以明确。
因此,当面临离婚这一重大事件时,夫妇双方理应依照之前签订的婚期内财产分割协议中的相关条款,对家庭财产进行合理且公正的分割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婚内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的协议有效吗
夫妻在婚内可以协议单独承担债务。但是,该约定只是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不能对抗债权人。
在构成夫妻共债的情况下,如果债权人向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主张债权,夫妻双方均应当承担全部偿还义务,一方承担偿还义务后,可以基于婚内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如果债权人在借款时明知债务人及配偶之间具有婚内财产分别制的约定,但依旧借款给债务人的,此时夫妻一方如果能证明该债权人清楚、明白地知道夫妻之间的该种协议,则债务人配偶不需要承担偿还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婚内约定书的财产离婚后需要履行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