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离婚去登记就可以了吗
当一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另一方则属于外国公民,且其婚姻关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确立时,若双方能够达成共识并做出决定,他们可以前往相关的涉外婚姻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然而,若是一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而另一方则是来自于其他国家的公民,而且这对夫妇的婚姻关系是在境外完成登记的,那么他们需要采取以下步骤来办理离婚手续:
首先,应当将在国外颁发的婚姻注册证书在当地进行公证,然后再将这份经过公证的文件送至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进行认证,最后才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启动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涉外离婚子女抚养权问题怎么解决
涉外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要看实际情况,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我国和国外法律规定差异较大,一般来说未成年子女在国外的;
一般由国外一方抚养,如果相反在国内的也是一般由在国内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抚养。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以女方抚养为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涉外离婚去登记就可以了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