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实际所有人与登记人不一致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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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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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一方当事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权利人是误导性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真正的物权所有者。此时,提起诉讼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充足证据支持其主张。如果证据能够证明不动产物权的实际归属,法院将依法确定真正的权利人。因此,在诉讼过程中,证据的充分性和合法性至关重要,它将直接影响诉讼结果和不动产物权的最终归属。
房屋实际所有人与登记人不一致怎么办

一、房屋实际所有人与登记人不一致怎么办

若某方当事人主张不动产登记簿所载权利人为误导性人物,并以之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希望审查和确认该物权的真实所有者;

在此情况下,提起诉讼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需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观点,例如,若证据足以证实不动产物权的实际权利人,则应依据法律规定,明确争议不动产物权的真正权利人。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二、房屋实际面积和合同上有出入该怎么处理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屋实际所有人与登记人不一致怎么办”,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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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朋友他前几天发生交通事故,被撞伤了,他想要起诉,想问一下对于登记车主与实际车主不一样怎么办,
[律师回复]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往往出现登记车主与实际车主不一致的情形,以往的法律、司法解释对该情行的责任主体认定有着不同的规定,导致法院判决时缺乏统一的适用标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对交通事故案件中出现的登记车主与实际车主不一致的主体责任认定有了明确的依据,这里就经常出现的情形作简单的阐述。
一、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被挂靠人责任主体的认定
以往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中,往往通过“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标准来确定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的责任,如果被挂靠单位收取靠单位相关费用,或者对机动车辆进行运行控制,可判决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没有上述情形,一般只判决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以往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该种情形无明确的规定,对被挂靠人是否存担赔偿责任经常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现对该情形作出明确规定,使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该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二、租赁、借用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主体的确定
对租赁、借用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主体如何确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规定明确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并不意味着机动车出租人、出借人均免除责任,如果机动车的出租人、出借人对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依然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过错主要体现在对机动车使用人的驾驶资格、驾驶能力的审查义务以及对机动车安全性能的安全保障义务等。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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