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抗拒执行判决及裁决案所应归属之法院管理权限,本法规明确规定,此类案件应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和监督。
在实践操作层面上,当法院在执行其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时,倘若发现有当事人采取极端手段进行抗拒或恶意破坏,法院可视情况决定对有关责任人实施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
倘若法院判定相关责任人的抗拒或破坏行为已经达到构成犯罪程度,则应依法将案件移交给该行为发生地的公安部门进行深入调查,并依法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在这类诉讼案件中,对受到司法拘留行政处罚的责任人所处行政拘留时长可予以相应的刑事抵扣计算处理。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拒执罪的刑事立案标准,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一)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一)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拒执罪的管辖范围是怎样的”,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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