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中院管辖范围

最新修订 |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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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行政诉讼中,中级法院主要审理涉及国务院部门、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案件,海关处理的特殊案件,以及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和其他法律法规指定由中级法院审理的特殊案件。这些案件类型构成了中级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审判权限范围。
行政法中院管辖范围

一、行政法中院管辖范围

行政诉讼领域,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请求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对于国务院各部门或县级暨以上级别地方人民政府实施的行政行为起诉讼的相关案件;

然后是关于海关处理的特定案件;此外还包括本司法管辖区内出现的具有较大规模和复杂性的案件;

最后但并非最小的部分则是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的各类特殊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行政法规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1、关于行政法规的特性所在,我们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首先是其多样性的呈现形式,其能够以不同的形式出现,满足广大使用者的需求;其次是行政法规范所涵盖的内容数量大且涉猎广泛,其涵盖范围广阔无边,对于社会生活中的各个层面都有所涉及;再者,行政法规范具有较高的可塑性,其灵活切换能力强,能在实践发展的进程中迅速适应并调整;最后则是其兼具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两种特征。

2、为了确保人民法院能够公平、高效地处理行政诉讼案件、有效化解行政纠纷,切实维护公民、企业以及其他各类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对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使其遵照法律规定进行权力运作。

《行政法》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在行政诉讼讼法律制度之中,中级人民法院被赋予了主要的审查权责,其所承担的是审理各类涉及国务院各职能部门,县级及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决策行为引起的诉讼案件,进出口海关部门所处理的具有特定性质的案件,以及在其管辖区域内发生的重大且复杂的行政争议案件,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特殊案件。这些不同类型的案件共同构成了中级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领域的审判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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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行政案件的管辖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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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职权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权限,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
第八条 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第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第十条 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移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二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将案件移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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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报请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管辖权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的管辖机关。
第十四条 跨行政区域的行政处罚案件,共同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做好协调工作。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异地办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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