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领域,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请求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对于国务院各部门或县级暨以上级别地方人民政府实施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相关案件;
然后是关于海关处理的特定案件;此外还包括本司法管辖区内出现的具有较大规模和复杂性的案件;
最后但并非最小的部分则是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的各类特殊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行政法规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1、关于行政法规的特性所在,我们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首先是其多样性的呈现形式,其能够以不同的形式出现,满足广大使用者的需求;其次是行政法规范所涵盖的内容数量大且涉猎广泛,其涵盖范围广阔无边,对于社会生活中的各个层面都有所涉及;再者,行政法规范具有较高的可塑性,其灵活切换能力强,能在实践发展的进程中迅速适应并调整;最后则是其兼具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两种特征。
2、为了确保人民法院能够公平、高效地处理行政诉讼案件、有效化解行政纠纷,切实维护公民、企业以及其他各类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对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使其遵照法律规定进行权力运作。
《行政法》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在行政诉讼讼法律制度之中,中级人民法院被赋予了主要的审查权责,其所承担的是审理各类涉及国务院各职能部门,县级及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决策行为引起的诉讼案件,进出口海关部门所处理的具有特定性质的案件,以及在其管辖区域内发生的重大且复杂的行政争议案件,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特殊案件。这些不同类型的案件共同构成了中级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领域的审判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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