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中院管辖范围

最新修订 |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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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行政诉讼中,中级法院主要审理涉及国务院部门、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案件,海关处理的特殊案件,以及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和其他法律法规指定由中级法院审理的特殊案件。这些案件类型构成了中级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审判权限范围。
行政法中院管辖范围

一、行政法中院管辖范围

行政诉讼领域,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请求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对于国务院各部门或县级暨以上级别地方人民政府实施的行政行为起诉讼的相关案件;

然后是关于海关处理的特定案件;此外还包括本司法管辖区内出现的具有较大规模和复杂性的案件;

最后但并非最小的部分则是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的各类特殊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行政法规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1、关于行政法规的特性所在,我们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首先是其多样性的呈现形式,其能够以不同的形式出现,满足广大使用者的需求;其次是行政法规范所涵盖的内容数量大且涉猎广泛,其涵盖范围广阔无边,对于社会生活中的各个层面都有所涉及;再者,行政法规范具有较高的可塑性,其灵活切换能力强,能在实践发展的进程中迅速适应并调整;最后则是其兼具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两种特征。

2、为了确保人民法院能够公平、高效地处理行政诉讼案件、有效化解行政纠纷,切实维护公民、企业以及其他各类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对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使其遵照法律规定进行权力运作。

《行政法》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在行政诉讼讼法律制度之中,中级人民法院被赋予了主要的审查权责,其所承担的是审理各类涉及国务院各职能部门,县级及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决策行为引起的诉讼案件,进出口海关部门所处理的具有特定性质的案件,以及在其管辖区域内发生的重大且复杂的行政争议案件,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特殊案件。这些不同类型的案件共同构成了中级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领域的审判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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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行政案件的管辖范围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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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行政案件的管辖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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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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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中院管辖范围是什么在我国,中级人民法院享有第一审行政案的管辖权,主要负责审理以下四类行政案件:对于国务院各职能部门或县级及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的行政行为而提出诉讼请求的第一审行政法庭判决;由海关机构初审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在本地司法管辖区内重大且错综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及根据法律明文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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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院管辖的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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