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地下车库产权归属于谁

最新修订 |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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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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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车库所有权归属需双方协商确定,可通过销售、附赠与租赁等方式达成契约。法律允许开发商与业主按互利原则协商。若地下车库计入公共分摊面积,则业主购置商品房时已间接支付车库面积费用,车库权归全体业主。若未计入,则车库权归开发商。
民法典地下车库产权归属于谁

一、民法典地下车库产权归属于谁

关于车库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相关事宜须由交易双方以销售、附赠与租赁等方式进行详尽的契约商定。

在法律层面上,允许房地产开发商与业主按照互利共赢原则,共同协商确定车库的专属权。

依据双方签订的契约条款为依据做出决策,例如地下车库被纳入了公共分摊面积范畴内,那么在此情形下,当小区业主购置商品房之际,他们在支付房产价款时便间接地包括了地下车库所占用的相应面积在内;对此情况,该地下车库的财产权理应属于全体业主集体拥有。

反之,若地下车库并未计算在公共分摊面积之内,那么该处车库的所有权应归属开发商。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二、民法典地役权相邻关系要如何区分

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的范围,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地役权产生时间是地役权合同签订之日起。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如下:

(一)两者权利性质不同。相邻权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确定,是所有权的延伸。地役权则是依当事人之间的设立地役权合同而发生,属他物权范畴。

(二)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相邻权适用的范围既包括土地毗邻关系,又包括建筑物毗邻,及建筑物内部区域的毗邻关系。地役权只适用于土地之间的利用关系。

(三)两者的权利要求程度不同。相邻权作为法定权利,所反映的是不动产毗邻关系中最基本的生活、生产、安全要求。地役权作为约定权利,反映对自己土地提供约定的便利要求,自然在对他人土地利用权能上比相邻权有较大扩展。

(四)权利义务的主体范围不同。相邻权的权利、义务主体的都是特定的,只能在相邻不动产主体之间产生,地役权是一个独产的用益物权,具有物权对世性的特征,故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五)两者权利发生的前提条件不同。相邻权必须以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为前提,地役权并不一定以需役地与供役地相互毗邻为限度,有时即使两地并不相连,但只要有事实上的利用需要也可以设定地役权。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民法典地下车库产权归属于谁”,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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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地下车库产权归属于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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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下车库产权归属谁?
小区地下车库产权的归属没有明确的规定。有三种可能性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目前有3种类型: 1、业主分摊建设费用,属于全体小区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销售,更无权转让。 2、开发商独立建设的,开发商有权销售 3、属于地下防空工事的,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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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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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下车库产权归属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区域的权益归属有三种情况:一是土地使用权属开发商,业主无处置权;二是建设成本或面积计入社区整体成本或销售面积,属业主共有;三是原为政府所有,如用于人防工程,则权属转至人民防护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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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小区停车费归谁所有,小区地下停车库归谁所有
[律师回复]
一、小区停车费归谁所有《物业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可以看出:
1、开发商没有计入销售成本、公摊面积的车位或车库其所有权归于开发商,开发商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给小区内的业主使用。此时所得的上述停车费应根据约定归开发商或业主所有。
2、若开发商利用业主共同所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并进行收费的,此时所得收益应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二、小区地下停车库归谁所有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现代化社区大量出现。因小区内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以及停放在小区内道路上车位收费问题而引发的纠纷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对此,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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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费归谁缴纳,小区地下停车库归谁所有
[律师回复]
一、小区停车费归谁所有《物业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可以看出:
1、开发商没有计入销售成本、公摊面积的车位或车库其所有权归于开发商,开发商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给小区内的业主使用。此时所得的上述停车费应根据约定归开发商或业主所有。
2、若开发商利用业主共同所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并进行收费的,此时所得收益应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二、小区地下停车库归谁所有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现代化社区大量出现。因小区内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以及停放在小区内道路上车位收费问题而引发的纠纷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对此,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车库车位应该如何归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小区车库车位的归属
一、《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该条款确立了关于小区车库的归属的一个原则,即车位车库必须根据约定来确定归属。“这也就是说,给与了开发商或业主通过约定保留车库所有权的可能性,如果开发商在合同中作出了保留车库所有权的约定,那么,他就获得了车库所有权。”在市场条件下,这有利于更大地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如果开发商认为房屋销售获利更大,则可以放弃车库的所有权,将其出售、附赠给业主使用;反之则可以保留车库的所有权,将车库出租给业主使用。从这里可以看出,《物权法》承认了开发商的天然优势地位,以保障他们开发车库的积极性,缓解车库紧缺的状况。另外,这种约定在一定程度上是承认了小区车位车库可以作为交易的客体,为业主以后自主的转让或出租提供了法律的依据。
二、《物权法》第七十四条中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居民小区内供业主停车的地方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封闭型的车库,以地下车库居多。一种是地面非封闭型停车场。这种停车场被划分为一个个车位,以露天的居多,也有搭建简易篷顶的。虽然车库也要划分为一个个车位来使用,但其不同于地面停车场,两者区别主要在:车库是具有四周封闭的空间,具有建筑物的特征,停车位不具备建筑物的特征;地面停车场的开发几乎不需要成本,而车库的开发成本相对较高。《物权法》对此区别对待了露天停车位和车库,并规定了不同的归属原则,体现了立法技术上的进步。事实上,露天停车场的建设几乎不需要任何成本,其占用的土地已经属于业主共有财产的范围之内,将其归为业主共有是合理的。此规定一出,对于在小区共有道路上停放汽车,并交纳相关费用而引起的纠纷,即可得到相应的解决。业主交纳的这项费用,不是停车位的租金,而是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的停车保管服务费。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维护车辆的停放秩序。一旦发生停放车辆的丢失或损坏,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该规定意味着还开发商、物业公司不能将车位收费所得据为己有;如果需要收费,在扣除必要管理费后的所得款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三、车库的分类以及归属
学者对车库进行了分类:法定车库、自行增设车库、奖励增设车库。
法定车库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区分所有的建筑物乃至商业小区所应附设的车库。此类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开发商必须遵守,为区分所有的建筑物附设特定数量的车库,归建筑物区分所有人拥有。
自行增设车库,是指法定停车库以外由建筑商自行增设的停车位 。其具有产权及权状,且得为单独转移,该车库建造不得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不得违法建筑规划。该类车库由开发商自主决定出售、出租,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约定购房人不享有此类车库的共有权,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没有约定归属,建筑规划设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均未明确它们属于开发商,房屋所有权登记也没有将它们登记在开发商名下,那么这些车库应当归业主共有。反之,则属于开发商。
奖励增设车库是指法律规范规定增设的停车位,具有产权、权状及可单独移转。可以允许开发商出售、出租,且买受人、承租人不限于业主。如果该类车库,建筑规划设计等文件已经明确了归属于开发商,那么,此类车库不属于业主共有。 
四、《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这里的“首先”不同于“优先”。后者是指在同等的条件下,业主优先获得:“首先”则不区分条件,更有助于保障业主利益。这实际上是对小区车位车库的出售或出租加以了必要的限制。尽管法律允许小区车位车库可以成为交易的客体,但为了本区居民的停车需要和方便生活,必须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在业主没有满足需要前,开发商与业主以外的人订立的买卖合同应当是无效的。从这点上看,再次说明了与优先购买权的区别。优先购买权是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购买,如果业主以外的人出价更高,则可以卖给业主以外的人。
但按此款规定,即使业主以外的人在出高价的情况下,开发商也不能出售。该条款规定主要是针对现实生活中的一些情况:有的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给小区外的人停放;不少小区没有车位、车库或者车位、车库严重不足,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作为车位等问题。这体现了法律对市场调节的干预。
小区车库车位应该怎么归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小区车库车位的归属
一、《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该条款确立了关于小区车库的归属的一个原则,即车位车库必须根据约定来确定归属。“这也就是说,给与了开发商或业主通过约定保留车库所有权的可能性,如果开发商在合同中作出了保留车库所有权的约定,那么,他就获得了车库所有权。”在市场条件下,这有利于更大地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如果开发商认为房屋销售获利更大,则可以放弃车库的所有权,将其出售、附赠给业主使用;反之则可以保留车库的所有权,将车库出租给业主使用。从这里可以看出,《物权法》承认了开发商的天然优势地位,以保障他们开发车库的积极性,缓解车库紧缺的状况。另外,这种约定在一定程度上是承认了小区车位车库可以作为交易的客体,为业主以后自主的转让或出租提供了法律的依据。
二、《物权法》第七十四条中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居民小区内供业主停车的地方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封闭型的车库,以地下车库居多。一种是地面非封闭型停车场。这种停车场被划分为一个个车位,以露天的居多,也有搭建简易篷顶的。虽然车库也要划分为一个个车位来使用,但其不同于地面停车场,两者区别主要在:车库是具有四周封闭的空间,具有建筑物的特征,停车位不具备建筑物的特征;地面停车场的开发几乎不需要成本,而车库的开发成本相对较高。《物权法》对此区别对待了露天停车位和车库,并规定了不同的归属原则,体现了立法技术上的进步。事实上,露天停车场的建设几乎不需要任何成本,其占用的土地已经属于业主共有财产的范围之内,将其归为业主共有是合理的。此规定一出,对于在小区共有道路上停放汽车,并交纳相关费用而引起的纠纷,即可得到相应的解决。业主交纳的这项费用,不是停车位的租金,而是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的停车保管服务费。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维护车辆的停放秩序。一旦发生停放车辆的丢失或损坏,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该规定意味着还开发商、物业公司不能将车位收费所得据为己有;如果需要收费,在扣除必要管理费后的所得款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三、车库的分类以及归属
学者对车库进行了分类:法定车库、自行增设车库、奖励增设车库。
法定车库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区分所有的建筑物乃至商业小区所应附设的车库。此类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开发商必须遵守,为区分所有的建筑物附设特定数量的车库,归建筑物区分所有人拥有。
自行增设车库,是指法定停车库以外由建筑商自行增设的停车位 。其具有产权及权状,且得为单独转移,该车库建造不得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不得违法建筑规划。该类车库由开发商自主决定出售、出租,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约定购房人不享有此类车库的共有权,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没有约定归属,建筑规划设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均未明确它们属于开发商,房屋所有权登记也没有将它们登记在开发商名下,那么这些车库应当归业主共有。反之,则属于开发商。
奖励增设车库是指法律规范规定增设的停车位,具有产权、权状及可单独移转。可以允许开发商出售、出租,且买受人、承租人不限于业主。如果该类车库,建筑规划设计等文件已经明确了归属于开发商,那么,此类车库不属于业主共有。 
四、《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这里的“首先”不同于“优先”。后者是指在同等的条件下,业主优先获得:“首先”则不区分条件,更有助于保障业主利益。这实际上是对小区车位车库的出售或出租加以了必要的限制。尽管法律允许小区车位车库可以成为交易的客体,但为了本区居民的停车需要和方便生活,必须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在业主没有满足需要前,开发商与业主以外的人订立的买卖合同应当是无效的。从这点上看,再次说明了与优先购买权的区别。优先购买权是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购买,如果业主以外的人出价更高,则可以卖给业主以外的人。
但按此款规定,即使业主以外的人在出高价的情况下,开发商也不能出售。该条款规定主要是针对现实生活中的一些情况:有的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给小区外的人停放;不少小区没有车位、车库或者车位、车库严重不足,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作为车位等问题。这体现了法律对市场调节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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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的地下车库归谁所有
地下车库所有权分配需视情况而定。若车库占用业主共有区域,如公摊面积,则无独立产权,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开发商无权销售或转让。若开发商独立投资购置土地建造车库,产权归开发商,但仅小区业主有权购买。人防车库则可能归人民防空办公部门所有,无产权,使用权由开发商掌握,可出租给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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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地下车位,车库归属权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地下车位,车库归属权怎样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地下车位、车库的归属及管理、使用的法律分析
一、法条——《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
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二、法条简述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产权由开发商与购房者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确定其产权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推定其产权属于购房者共有。该观点的依据在于:

一,根据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能相分割的原则,如果不能取得特定范围内土地的使用权,则不能取得该土地上的任何建筑物的所有权,因此地下车库不可能单独获得土地使用权,地下车库所使用的土地是业主交纳土地使用费的土地,该小区土地面积已经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为该小区的业主所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除非取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也不能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分配权。

二,地下车库作为小区建设的配套设施之
一,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就应如同道路、管线一样,是房屋的从物,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在买卖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从物应当依从主物(房屋)一并出售、转移。开发商根据政府规定兴建地下车库,是他的法定义务,该地下车库不能面向社会公众开放以谋取私利,而是为了满足小区内业主生活需要,向特定人群提供停车位。《物权法》第74条第二款采用的就是“约定说”,但是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形下如何处理,物权法并没有作出规定。
三、有关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问题的法律规定
(一)《物权法》出台前,确认地下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从现行房地产法律法规看,确认地下建筑物所有权归属问题却缺乏法律依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只是对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作了规定,未包括地下建筑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这里的“土地上”当指地表之上。房地产所有权证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要获得权利证书,必须要到房地局登记,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规章和地方法规无权对此立法。地下车位、车库的归属及管理、使用的法律分析,在1995年9月8日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八条“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第九条“凡已作为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等规定可看出,无论部门规章还是地方性规定,都没有强制性规定地下车库应列为需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凡已作为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从而不进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由此来看,地下车库可作为一个的建筑部分,并可由开发商自行处分。从以上规定可知,与地下车库相关的法律法规是模糊的,明确界定产权并非易事。开发商之所以面对业主时强势地位难破,难说与此无关。
(二)《物权法》第74条规定确立的“当事人约定归属”原则。《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三款: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
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不难看出,物权法间接地承认了开发商对地下车库产权归属上的主动权。但对车库的权属没有直接规定,而是采用了“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自行通过协商规定。但正如许多人质疑的那样,在开发商和购房者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怎么能够保证约定是公平的?开发商的强势地位在实践中有目共赌,物权法这样规定的可操作性又如何?因此可见,关于地下车库的归属并没有从此尘埃落定,不难想象未来的纷争还会不断出现。
四、《物权法》第74条规定的不足笔者认为《物权法》第74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纠纷,因而具有重大实践意义。但是同时也有失误或是遗漏,而且这些失误很有可能会给将来的司法实践留下诸多“隐患”。
首先,《物权法》第74条第1款虽然规定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
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但是这一规定太过粗糙与原则,容易产生歧义,也缺乏可操作性。何为业主的需要?怎么才算作满足了业主的需要?
其次,《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虽然将小区内车库归属交由当事人约定,但是没有规定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情况下的归属,更不能解决约定不能的情况如何解决,留下了“隐患”。事实上,这种隐患已经出现。据报道,广州有些小区原来每个车位月租400元,但在《物权法》实施前开发展商却突然贴出通告,取消月租制,车位将全部出售,每个30万元。发展商似乎也注意到了《物权法》的规定,在通告后面提到“车位将优先满足业主购买需要”。此类事例,恰恰反映了开发商在“当事人约定”中的强势地位,在此情况下,由当事人来约定地下车库的归属谈何容易。显而易见,物权法在制定过程中关于车库归属问题理论上一直存在重大争议,起草者对待此问题也摇摆不定,多次易稿。最终出台的《物权法》选择了由当时人约定,事实上是回避了这一问题,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地下车位、车库的归属及管理、使用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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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归谁养:抚养权归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孩子归谁养:抚养权归属
一、判决抚养权归属的法律依据判决抚养权归属的基本原则是: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结合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妥善解决抚养权问题。有下述几种法定情形:除双方协议一致、女方患重病、有能力不抚养及其他确无法随母亲生活情形外,2周岁以下子女随母亲生活;2周岁以上孩子,双方同等机会,但是,考虑一方是否丧失生育能力、一方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无其他子女、之前与子女生活时间长短比较、一方患病不宜随孩子生活以及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与孩子的情感因素等;10周岁以上的孩子,应当考虑孩子本人的意见。双方可以轮流抚养孩子。
二、抚养费支付问题根据孩子实际需要、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抚养费支付数额。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总收入20%-30%支付,抚养两个以上孩子的,总额不超过50%;无固定收入的,可以参照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前述比例确定;该比例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抚养费支付数额可以变更。变更抚养费,可以另行。抚养费以按月支付为常态,一次性支付为少见情形。抚养费一般支付至18周岁,少见情况下成年后仍需支付必要费用。抚养费支付方下落不明,可以以其财产折抵抚养费。一方不得因孩子姓氏变化而拒绝支付抚养费。
三、抚养权变更一方可以通过另行方式请求准予变更抚养权,也可以协议变更抚养权。变更抚养权时,有下列情形,予以准许:抚养子女一方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法继续抚养子女;抚养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或有其他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形;10周岁以上的孩子自愿与另一方生活;其他情形。变更抚养权之诉,取证比较困难。
四、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及双方均拒绝抚养孩子的问题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无差别,享受婚生子女所有的权利。不管是否婚生子女,如果双方均拒绝抚养孩子,在诉讼期间,可以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孩子。非诉讼期间,孩子遭到遗弃,后果严重则由刑法制裁;如果并没有严重后果,法律并没有规定强制性措施。
五、养子女、继子女抚养问题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六、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9条、第30条。
离婚后子女的归属权归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热门推荐:离婚诉讼费离婚析产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离婚协议书怎么写离婚需要多长时间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讲,如果父母离婚的话,那么其往往只能跟随其中一方生活。而实践中,确定未成年子女的归属就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那么法律规定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
(一)确保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夫妻离婚导致家庭破碎,对孩子的伤害是最大的,所以子女的心结以及保护孩子健康成长就成了离婚时孩子抚养问题的关键。在处理这一类问题上,婚姻法确立了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总原则,那就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所以如果有不良习惯、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这样的情况的话是得不到孩子的抚养权的。
(二)哺乳期内孩子归女方的原则一般来说,在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孩子应随女方生活。现行法律没有对哺乳期作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两周岁以下的孩子都属于哺乳期。本条原则也有例外的情况,如果孩子的母亲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疾病以及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的情形的话,孩子的抚养权就会判给孩子的父亲。
(三)哺乳期后的孩子抚养权从司法实践中得出哺乳期后的子女指的即是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通常是由父母双方协商,如果协商不出结果,就由判决,主要会结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加以处理。
二、怎么争取孩子的抚养权离婚时关系到孩子抚养权归哪一方的问题,一般先由父母双方协商,就由谁抚养,抚养费怎么出,对孩子的探望等达成统一。如果能达成统一当然是好的,但是通常会有父母双方都争夺抚养权的情况,怎么做才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呢
(一)起了争议就有可能上,我们可以从的判决方式来看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有效做法。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首先必须保障孩子的稳定生活,所以收入的稳定、固定的居所是必须具备的。
(二)要注重环境对孩子的影响,太过喧闹的环境,不安的家庭氛围自然是不利于孩子成长的。
(三)孩子所跟随一方的生活习性,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父母的生活习性直接影响孩子的成长方向,所以这一点至关重要,不可忽视。
(四)最后父母的健康状况,就算父母工作好,环境宜人,生活习惯都不错,但是如果父母本身具有严重的疾病,对孩子的身体是极其不利的。总结以上几点,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不仅要给孩子稳定的生活,还要有能让孩子心理健康成长的条件,唯有如此才能说服法官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另外,要得到孩子的抚养权也可以从另一方着手,如果自己这一方的条件比另一方更适合孩子成长,也是争取抚养权的重要判断因素。不管是父亲还是母亲,孩子对于他们来讲都是很重要的,因此才会在离婚的时候发生争夺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纠纷。此时会根据规定的确定抚养权的原则来进行处理,而要想争夺抚养权的话,最好就要收集大量充足的证据。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镇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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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的地下车库归谁所有
地下车库所有权归属视情况而定: 1)公共分摊面积的地下车库归全体业主,开发商无权销售; 2)开发商独立投资兴建的地下车库产权归开发商,但仅小区业主可购买; 3)人防设施地下车库归人防办公室,使用权归开发商,可出租给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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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
由开发商所有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 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地下工程应 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 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 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 者依法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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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过完户后房产归属归谁?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经纪方带房产证,落实产权状况。1
5、交接物业,经纪方转交卖方托管定金,再到国土部门递件,由经纪方领取并保管回执。11,支付担保费和手续费、物业评估:委托评估机构对用于抵押的物业进行评估。
5、申请按揭:国土培门出税单,买卖方(或经纪方代)缴过户税费。13:房地产买卖双方达成交易,签署买卖协议,拟同意向买方发放二手房按揭贷款的,出具承诺书。
7、签署担保协议过户后属于过户后的人,签署相关文件。买方存首期款到经纪方或指定银行托管。
6、银行出《承诺书》,卖方交付房产证给经纪方。
2、查档:买卖双方签署一次性付款挰保的《担保协议》。1
6、结清尾数:经经方将预收的剩余款项结清给卖方。
8、银行放款:抵押登记完毕,银行发放贷款,查档取回查档记录。
3、转定:银行经初步审查后,并做抵押登记。如买方是境外人士需抵押合同公证,支付公证费。14。
10、申请产权转移递件、出证:经纪方陪同买卖双方取《房产证》。9。1
2、缴纳税费:凭查档有效单、审批:国土部门审核资烊,批准产权转移,由担保保管。4:经纪方陪同买卖双方到国土部门签署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境外人士或境外需到公证处公证(支付公证费),注销抵押登记,并取回房产证、赎契:担保审批并与银行签署《保证合同》;银行放款给担保指定账号;担保查档后,代卖方付清银行按揭余款、办理委托公证:融资担保进行调查与审批后,房地产买卖双方到公证处办理全权委托公证。:经纪方协助买方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买方提供资金监管协议及冻结资金的单据给担保。买方支付定金给卖方(由经纪方托管),依照房产证上的登记或房管局的记录。二手房交易过户流程:
1、签订买卖协议:买卖双方交接物业,卖方结清相关费用
民事赔偿应该归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相关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所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关系中其权利主体是近亲属即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是依靠死者生前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行人死于车祸,其生母仍然健在,却将死亡赔偿金判给死者叔父。日前,梅州大埔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交通事故责任人阿明及其父母赔偿事故受害者张华的叔父张军共7万多元。解释称,张军获得赔偿是基于张华和张军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
2006年1月26日晚,16岁的阿明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搭载两个小孩在大埔县茶阳镇某村村道上行驶。由于车速过快,摩托车高速撞向了正在散步的行人张华,50岁的张华当场死亡。警方查明,阿明无证驾套牌车且超载,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在赔偿问题上,张华的叔父张军因与阿明的父母产生纠纷而到大埔县人民。阿明的父母亲认为张军以叔父的身份无权,张华自己的母亲仍然健在,为什么张华的母亲不来,凭什么要他来 调查后发现,死者张华没有配偶、子女,3岁时父亲死亡,母亲改嫁,经其母亲同意张华跟随叔父即原告张军生活。张军把他当儿子抚养直到他生活。张华还作为张军的同一家庭成员进行了户籍登记,当地村委会也出具证明证实张华与张军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张华因交通事故身亡后,他的叔父就有权成为该人身损害关系中的权利主体而获得赔偿。由于当事人接到判决书后表示服判不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对于事实收养关系,国家在承认其成立也是有条件的:

一、双方以父母子女相待

二、有抚养和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

三、有档案记载

四、有群众、亲友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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