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产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有几种
从表象上看,履约保证金的交付与合同履行过程之间存在紧密联系,似乎理当由采购人掌控,然而这种观点却过于单一。
鉴于政府采购所具备的公共政策职能性质,政策功能的发挥应当是全面且细致入微的,其中便包括对于履约保证金的监管和管理。
因此,集中采购机构不应将履约保证金的权利移交至采购人手中,以至于其变成恣意控制中标人的利器。
事实上,我们已见证过采购人不当运用履约保证金的案例,比如利用履约保证金作为威胁手段,逼迫中标人变更或者添加部分合同条款;甚至有将履约保证金用作抵扣合同预付款,以及在合同执行结束后迟迟不予退回或挪作他用等情况。
从这层意义上来讲,履约保证金应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收取,如此既可保障采购程序的连贯性和一致性,又使集中采购机构能在公允的原则下妥善处理履约事宜,有利于对采购参与者及供应商进行合理约束,保护他们各自应有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二、安全生产事故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安全生产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有几种”,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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