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期限与保证期间不尽相同。
保证期间,作为一项法律术语,特指双方当事人所约定或由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保证人在此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相应期限。
当债权方与保证人达成保证期间的具体协议时,便需按照其约定予以实施。
但若二者未能商议出规定的保证期间,则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该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后的六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整个保证期间均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进行计算。
而至于担保期限,实际上是在保证期间无法实现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用以规定保证期间不得超过主债务有效期限的一种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担保期限如何约定
一、担保期限如何约定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保证责任如何承担
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保证责任的内容包括代为履行和承担赔偿责任两种,具体应由当事人约定。代为履行即双方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其履行。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担保期限和担保期间有什么区别”,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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