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耕地保护行政责任有哪些
在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律体系以及各类行政法规之中,对于耕地资源的保护工作已经明确设立并实施了一系列重要且具体的规定和基本方针策略。
这些政策主要涵盖以下四个重要方面:
首先,从严把控耕地转变为非农耕用地的行为;
其次,国家实行对占用耕地资源进行补偿的相应制度;
再者,确立了对基本农田的全面保护制度;
最后,推行各类保障耕地安全的附属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二、耕地保护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法律上如何认定
耕地保护的主要内容有: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永久基本农田用途。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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