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案子退回公安局咋回事
检察院将案件的调查权退还公安机关,这表明此案可能还存在着实证不明或证据匮乏的状况。
在正式起诉之前,人民检察院在对案件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的事项,他们有权将案件退还给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另外,检察院自身也拥有独立展开调查的权力。
在经过补充侦查之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相关补充工作。
但是,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最多只能进行两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检察院案件移交法院后多久通知吗
检察院将案件移交法院后,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检察院案子退回公安局咋回事”,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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