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利益保护相关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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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国的法律法规中,涉及胎儿权益保障的主要有:在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方面,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胎儿的遗产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该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胎儿利益保护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胎儿利益保护相关规定是什么

有关于维护胎儿权益之法律制约:

若与遗产继承和受赠礼遇等胎儿权益相关者,应将胎儿视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之人。

然而,若在新生儿出生之际已经死亡,则自此时起,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不再存在。

若被遗属未能妥善保留应为胎儿预留的遗产份额,应从继承人所获传承的遗产中扣除返还婴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有什么

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如下:

一、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二、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胎儿利益保护相关规定是什么”,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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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三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一般有哪些
1、财产权和人身权——这是以权利的客体之不同所作的分类。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这是根据权利的作用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1)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例如不安抗辩权。
(4)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3、绝对权和相对权——这是以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权利的(1)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类型实现的权利。
(2)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均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积极的实施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
4.主权利和从权利——这是根据权利的相互关系所作的分类。
(1)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2)从权利则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
(3)主权利移转或者消灭时,从权利也随之移转和消灭。
5、既得权和期待权——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所作的分类。
(1)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经全部具备并被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
(2)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具备,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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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这条民法总则的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由于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注:在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各国都强调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对胎儿进行特殊保护。
  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
  
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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