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16条胎儿有哪些利益保护?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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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现在我国的胎儿是享有继承权的。不过如果是分遗产,当时胎儿他如果是经过分娩之后存活在这个世界上,也就是没有出现死亡或者是心跳为零,这种情况是可以分遗产的,但是他的遗产暂时是由他的母亲保管的,但如果他生出来是死胎,那么他是没有民事权利的。
民法总则16条胎儿有哪些利益保护?

随着《民法典》颁布,《民法总则》已废止。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典》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1、从该条内容看,与旧文一模一样,该条讲的就是胎儿的利益保护问题;

2、从文义解释出发,我们将该条文分割来看,共有三层意思:

(1)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这里是在讲纯获利行为;

(2)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视为”二字属于法律拟制,即本来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法律规定胎儿具有,是一种法律规定的例外;

(3)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里有一个转折,就是胎儿要想获得民事权利能力,就意味着其娩出时必须是活体。

3、这个条文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并不冲突;

4、这里再拓展一下,有人会提出胎儿在没有出生时获得了一笔赠与财产,出生时胎儿时活体,那么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计算时间毫无疑问,按照规定,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该赠与合同生效的时间,不管该胎儿是否出生;如果该胎儿出生时是死体,那么该胎儿自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即该赠与合同自始不生效。

也就是说现在我国的胎儿他也是是有继承权的,虽然我国将民事权利的开始分为当事人从出生那一刻开始,但胎儿他也是享有继承权的,如果是他出生之后是存活的胎儿,那么它就是可以分遗产的,但如果他是经过先出生,出生之后才死亡的,那么也是有遗产的,而这个遗产在他死后就作为婴儿的遗产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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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民法典中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有哪些
1、民法典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三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一般有哪些
1、财产权和人身权——这是以权利的客体之不同所作的分类。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这是根据权利的作用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1)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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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绝对权和相对权——这是以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权利的(1)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类型实现的权利。
(2)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均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积极的实施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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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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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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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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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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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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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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