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就相关事项进行如下阐述与说明:
首先,在特定情况下,出于法律规定及公正原则考虑,法庭审判可予以延期进行,具体包括以下几点可能出现的情形:
(1)在此过程中,部分关键人物如必须出庭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员,由于具有充分而合理的原因未能出席,则法庭可决定予以延期审理;
(2)若在开庭审理前,当事人突发性地提出回避申请的请求,且该问题关系重大,可能影响案件审判的正常进行,那么法庭也会考虑启动延期程序;
(3)
此外,如果遇到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提供作证协助,调集新的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寻求重新进行鉴定、勘验工作,或需开展补充调查等情形时,那么加身此类额外任务,为了保障案件质量与公平正义,法庭应有权做出相应的延期决定;
(4)当存在其它任何上列情形无法确定或难以处理,可能对审判进程构成直接或间接影响的情况下,法庭亦可依法作出延期审理的裁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怎么办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可以随时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申诉,只能由当事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其他人无权申诉。当事人近亲属坚持要申诉,法院可以征求当事人本人意见;本人同意的,以当事人申诉处理;本人不同意申诉的,不作申诉处理。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行政诉讼延期开庭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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