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大会必须成立吗
鉴于业主大会的创设并非严格强制实施的法定程序,而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充分或业主数量相对有限且全体业主人为不愿意设立业主大会时,则可无需设立业主大会,由业主们共同承担起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的各项职责。
然而,当符合特定条件时,例如房屋销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一定比例,或者首套房屋销售并交付使用已经超过两年,便有必要设立业主大会。
此举旨在更有效地保障业主的权益,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同时也能充分反映出广大业主的真实意愿。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业主大会的设立与否,并非强制性的规定,而是需要根据业主们的共同意愿以及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实际情况来做出最终决策。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二、业主大会具有什么主要职责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业主大会必须成立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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