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造成道路湿滑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因此,施设方应该承担起相应职责,对于道路作业或路面损毁的情况,应于第一时间设立显著醒目的警示标识,同时配套适当防护手段,以保障行人、行车及其他公共财物安全不至受损。
依据相关法律制度,倘若在道路施工过程中,或道路发生损坏却未能及时设立提示信号,或是虽已设但未能履行完整的防护责任,抑或是在本应增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地方缺失这些设备,以及应该负责对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进行适时更新升级的地方却未执行到位,最终导致行人、驾驶者以及公私财产遭受损失时,应由负有相应职责的部门按照法律程序承担责任,并依法作出经济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
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施工造成行人摔伤如何赔偿
施工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一、施工造成行人摔伤的,如果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施工造成道路湿滑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理”,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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