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提出解散公司的条件有哪些
作为股东欲申请公司解散,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须得连续两年及以上未能召集举行股东大会,且出现公司经营管理陷入极其严重困境之情形;
第二,尽管进行了股东投票,但却无法达到法定或公司制定章程中规定的绝大多数表决权支持比例,亦即两年以上时间内无法生成具有效力的股东大会决议;
第三,对于董事或实际控制者的长期压迫性行为、欺诈手段以及对股东利益的严重侵害,经过股东大会审议而未能予以纠正的;
第四,公司内部董事之间长期存在激烈矛盾和冲突,股东大会亦无能力化解的。在这种情况下,若公司经营状况趋于恶化,并可能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害后果;
第五,如有其他方面的经营管理问题陷入严重困境,特别是如果公司的继续存在将给所有股东带来重大利益损失的情形发生,股东同样有权提出解散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股东提出解散公司的流程,有没有法律依据
本事务所的法律专家给出如下具体指导:
对于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的程序,需按照以下九步进行:
首先,应当由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组成清算法人小组;
其次,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且严格的整理和审查;
再次,在银行开设专门的清算账户,以确保资金的安全与透明度;
随后,妥善处理公司在经营中尚未完成的相关事务,收揽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利益;
接着,积极参与公司的诉讼活动,为维护公司权益而努力;
再者,处理公司的所有固定资产;
最后,编制出一份详尽而周全的清算计划,并确保计划得以切实落实;
在清算工作完毕后,务必要递交一份包含所有重要信息的清算报告,随后便可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的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如果公司的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维持下去将会导致股东们遭受严重损失,而且采用其他方法亦无法改变此局面的话,那么持有该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该公司的全部法人资格。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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