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多次传讯不到
若取保候审期间未能按时赴约接受传唤,司法机关有权依法扣除相应的保证金,甚至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或逮捕的措施。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实施取保候审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应严格遵守被传讯时及时到案的有关规定,如果违反此项规定,则面临被强制逮捕的风险。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多久解除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范下,关于公检法等国家法律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进行取保候审的时限,其最长不得超出12个月。
一旦时限已满或者出现了不应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特定情况,则应当立即解除取保候审措施。
在此过程中,解除取保候审时,务必及时通知到被取保候审人以及与其有关联的各相关单位,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取保候审多次传讯不到”,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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