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有的房子被对方锁了犯法吗
若夫妻共同所有之房产遭遇强制执行,在执行程序完成后,人民法院应及时知会该房产的其他权属共有人。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共有财产之所有权人通过协商达成了对其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共识,且此种分割方式获得了债权人的认同,那么人民法院便可认定此类协议具有法定约束力。此外,若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予以确认的查封、扣押和冻结等司法措施,其效力亦将延伸至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所享有的相应份额之内的财产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
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二、夫妻共有的车房产被一方出售,是否有效
若夫妇双方共有的汽车或房地产等资产被其中一位配偶不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出售给了第三者,那么在第三者构成善意取得的情况下,该交易会被认为合法有效。
而倘若第三者不具备善意取得这一条件,则该交易将被认定无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明确规定中,第三者若想成功实施善意取得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先决条件:
首先,其购置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需为善意收购,并非与有妇之夫/妻串通勾结以损虚无辜另一方利益;
其次,需以合理公平的价格进行转让;
最后,被转让的财产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相应的登记手续,对于没有登记要求的,也已经实际交付到了第三方手中。
如果丈夫/妻子在未得到对方同意的前提下,与买方即第三者在公平自由的原则下达成了房屋销售合并且顺利完成了相关登记程序,而且这些因素都满足了善意取得的法定标准,那么这位未获通知或反对其决定的配偶可能会试图通过法律途径予以否定这份购房合同的效力,然而在此类情况下,法院通常不会给予支持。
此外,根据《民法典婚姻篇司法解释》,如果丈夫/妻子在未获得另一半首肯的情况下擅自售出两人所共有之房屋,且该第三者为善意购得,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已经完成了不动产的登记注册,此时倘若另一方仍希望能够追回该房屋,那法院很遗憾地告诉您,我们无法提供帮助。
如果这种行为导致了另一半产生经济损失,那么在离婚之时,他/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夫妻共有的房子被对方锁了犯法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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