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批捕的条件有哪些
对犯罪行为人即涉嫌罪犯或被告人的拘捕行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经由人民检察院授权或人民法院同意后,再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实际操作。而检察院做出批捕决定所依据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涉嫌人存在发生新的犯罪行为的可能性;
(二)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构成严重威胁的现实风险;
(三)涉嫌人可能会销毁、篡改关键证据,妨碍证人提供真实证言或与他人串通口供;
(四)涉嫌人可能会对被害者、举报者、控告者采取报复性行为;以及(五)涉嫌人有自杀或逃亡倾向。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检察院批捕返回补充侦查的期限多长时间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需要进行补充侦查的案件,侦查机构有义务在一个月之内完成补充侦查工作并将结果提交到检查机关。
对于补充侦查工作,法律设定了以两次为上限的原则,并在完成补充侦查程序后移交给检察机关。
在此时,检察机关应根据新的情况及证据线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和计算审查起诉的法定时间。
检察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如果发现有必要进行补充侦查,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自己也有权开展侦查工作。
但是对于已经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如果检察机关依然认为相关证据不足或不符合起诉条件,那么检察机关将会按照法律规定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因此,我们要严格遵守这些法律条款,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案件处理的合法性。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检察院批捕的条件有哪些”,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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