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赔偿金可以分期支付吗

最新修订 |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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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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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用人单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一般应一次性发放,避免分期支付。 2.经济补偿的计算基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3.尽管最高标准可达员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但支付经济补偿的总额度和年限均受上限限制,最多不超过十二年。
经济赔偿金可以分期支付吗

一、经济赔偿金可以分期支付吗

1、依据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在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时,一般不应采用分期支付方式,而应呈现一次性的发放模式。

2、针对经济补偿的具体计算方式,我们了解到它是根据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所从事的具体劳动时间来确定,即依据工作年限进行支付,每位劳动者每满一年的服务期便可以获得相当于

其一个月工资的标准作为经济补偿。

3、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最高标准允许达到员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但在实际操作中,支付经济补偿的总额度及年限都有上限限制,最多不得超过十二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经济赔偿金是否有上限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以来,对于我们广大普通员工而言,经济补偿环节已经不再存在明确的金额上限设定。

具体来说,在执行过程中,有关部门将按照该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实际服务年限来决定经济补偿金的额度,即每满一年就相应地给予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奖励。

若劳动者在本单位的服务时间已达到六个月以上却未满一年,则依照一年的周期进行结算;

反之,若是服务期还不足六个月,则会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然而,《劳动合同法》对于那些每月薪酬远超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特殊人群,他们的经济补偿额度还是有所限制的。

根据相关规定,此类高薪员工的经济补偿比率将以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为基准水平,并且在支付时,每次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期限最多不得超过12年。

而这里所提到的"月工资",实际上是指该劳动者在劳动合约解约或终止之日起前十二个月中所获得的所有平均收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经济赔偿金可以分期支付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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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规定,工资应当按月足额发放,不得无故克扣、拖欠工资;否则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2、“克扣”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无故拖欠”是指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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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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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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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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