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土地所有权以及使用权方面的纠纷问题,应首先由相关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来寻找解决之道;若协商无果,可诉诸于地方政府部门进行妥善处理。对于单位主体间的争议事件,由县级及以上等级别的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置;而关于个人乃至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纷争矛盾,则可交由乡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层面进行妥善处理。如有当事人对相关政府部门的处理意见持有异议,其有权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后的第30个自然日起,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之前,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实际使用状况。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二、土地确权纠纷找什么部门进行解决
如若涉及到双方的权益事宜,双方当事人可优先选择通过友好协商予以妥善解决;
若协商未能取得理想效果,亦可寻求由村集体组织或乡镇自治机构等相关单位进行公正且有影响力的调解,以期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然而,若当事人对于协商及调解均持否定态度或者在协商过程中出现了主要分歧,导致协商与调解无法继续推进时,他们有权向专业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递交仲裁申请,或者直接向当地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土地确权纠纷由谁处理”,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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