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诉讼费谁出
离婚案件之诉讼费用,皆应由原告按规定预先交纳。若原告因特殊原因导致预交出现经济困难,可于预交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书面申请。通常而言,普通民事案件在审理结束之时,诉讼费用将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若责任归属较为复杂,双方均需承担部分责任,则由双方共同分摊。
然而,对于离婚案件而言,其诉讼费用的承担方式,则需由人民法院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裁决。当事人须按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决定,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诉讼费用谁出
1、离婚诉讼所产生的相关费用通常情况下需由案件发起方即原告于立案阶段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缴纳。
然而,法院在案件审理完毕后,将针对判决结果明确告知各方当事人诉讼费用应由何方承担。
一般而言,败诉方被视为承受损失后果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2、根据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的第二十条规定,所有案件的受理费均应由原告、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上诉人预先支付。
若被告主动提起反诉且亦按此法规则所需支付受理费,则须自行垫付而非由法院代为收取。
对于涉及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其受理费可不予事先支付。
至于申请费的缴纳,则应由申请人先行支付。
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该办法的第十条和第六项,其中的一些类别申请费并不需要申请人提前支付,如执行请求费和破产请求费等。
至于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在实际产生之后再进行缴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诉讼费谁出”,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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