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诉讼费用是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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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诉讼费标准: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夫妻离婚诉讼费用是多少

一、夫妻离婚诉讼费用是多少

离婚诉讼费标准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夫妻离婚诉讼一般要怎么财产保全

诉讼程序中,若当事人欲提请实施财产保全申请,需注意法院通常无法自动受理此类申请,只有在当事人提出明确的财产线索后,方可发起保全申请。

随后,当事人还需提供一定金额的担保以确保程序公正。

在所有条件满足后,法院将出具相关裁定书

待判决正式生效且得到执行后,此案方可告一段落。

若要了解诉讼离婚财产保全的具体流程,详情如下所述:

首先,诉前财产保全是由有利害关系的人士在正式起诉前向受诉法院提交申请即可开始启动;

其次,提供完整的财产线索是必不可少的步骤;

再次,法院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未能提供担保,则申请会被驳回;

紧接着,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在接到申请后的48小时之内做出是否批准的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具备法律效力,任何人都不得对此提出异议,但申请人可以申请一次复议,在此复议过程中,裁定仍将继续执行;

再者,财产保全裁定的有效期直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为止,若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法院应该立刻做出解封裁定,除非被申请人愿意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是申请保全的申请人于30天内未提起诉讼等等特殊情况。

诉讼保全系指人民法院对可能因为当事人的某种不当行为或是其他原因而导致判决不能正常执行甚至难以为继的案件,在裁判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者与此相关的财物采取强制性手段保护。

在决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前,法院亦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如若申请人未能提供担保,其诉讼保全申请将会被驳回。

当面临紧急情况时,人民法院有权利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并且立即启动诉讼保全措施。

如若当事人对诉讼保全裁定持有异议,则可提出复议请求。

然而在此复议期间,裁定仍然有效且会照常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离婚诉讼相关费用标准规定如下:离婚诉讼案每件需缴纳金额在50元到300元之间。但如遇财产分割问题,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情况下,无需额外缴纳任何费用;若财产总额超出20万元,则需按超出部分的0.5%比例进行额外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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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诉讼费多少钱?
夫妻离婚诉讼费用要根据是否涉及财产分割来确定。如果是非财产案件,一般缴纳50元到300元不等。如果是财产案件,且财产总量低于20万元,同样缴纳50到300元不等,如果超过20万元,按照财产的百分之零点五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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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诉讼离婚夫妻债务如何判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债务可以结合财产分割的方式进行分割。参考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无过错方等的原则予以分割。
执行中,对所涉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执行机构首先应依执行依据中的认定作出判断。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未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包括原配偶,下同)为被执行人的,按被执行人个人债务处理。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主张按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听证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作出不予追加决定;
2、须另行诉讼确定债务性质的,作出不予处理决定;
3、除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和执行中不直接判断债务性质的情形外,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故关于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而言,若夫妻的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可由双方协商处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双方应从各自的实际承担能力和经济来源出发,协商一致解决,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担。如果协商不成,可向人民院诉讼,由人民判决决定。
夫妻在财产关系上权利义务平等,夫妻共同债权是一种连带债权,这种合法的连带债权作为一种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当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夫妻双方都不能以离婚时双方达成的债务分担协议或判决的承担比例来拒绝对债权人承担债务的牵连责任。当一方清偿全部债务后,即享有向对方的追债权。适用连带责任处理夫妻共同债务,这样可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全部实现。
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在财产关系中表现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管理、经营、使用的权利,分割财产时有平等分割的权利,对共同债务有平等清偿的义务。但平等清偿并非平均分担,还应考虑到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向妇女或经济来源困难的一方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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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起诉离婚诉讼费多少钱?
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的规定,一般离婚案件每件在50-300元之间收费。但有些时候离婚案件中可能会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此时总额财产超过了20万,那么对于超出的部分会按照0.5%进行收费。另外起诉离婚的费用一般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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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丈夫犯重婚罪妻子如何诉讼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丈夫犯重婚罪妻子如何诉讼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丈夫犯重婚罪妻子如何
重婚罪是刑法中的自诉案件,对自诉案件秉承不告不理原则,也就是说当发现丈夫触犯了重婚罪时,妻子需要自己去,才会受理,而不是像其他公诉案件一样司法机关会直接介入。因此,当丈夫重婚时妻子要自己去。
那么妻子如何呢?
首先是写自诉状,交给。刑事自诉案件状大体上分为首部、案由和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结尾和附注项目等五个部分。自诉状上要写明自诉人以及诉讼代理人、被告人的基本信息。写明所控告的罪名是重婚罪以及自己的诉讼请求。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还应同时写明追究被告人民事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在事实和理由部分,要写明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事实,还要提供有关的证据、证人及住址等。结尾部分,要写明诉状呈送的人民名称并由具状人签名或盖章,并写明日期。附注项目主要是各类证据材料及清单。如果写自诉状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收到自诉状审查合格以后就会立案。接下来进入审判程序,等着开庭判决了。
妻子如何证明丈夫重婚
在发现丈夫重婚时,妻子可以向他涉嫌重婚罪,但是胜诉是需要充足的证据的,那么妻子在丈夫重婚时应该证明他有重婚的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条件是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
首先就是要证明丈夫与其他人有以夫妻的名义生活,比如丈夫与另一人互称“老公”、“老婆”,有共同生育的子女,丈夫居住地周围的邻居都有理由认为他们是夫妻,并不知道丈夫在法律上的妻子另有其人,这种情况就需要收集证人证言来证明丈夫有重婚罪的行为。或者是丈夫没有与妻子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就与其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这种情况比较容易拿到证据,在民政局一查就可以知道。
其次,同居时间的长短也可以作为证据。丈夫与另一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应以持续一段相当长的时间段为必要,如果他们只是短期的以夫妻名义同居,二人并没有打算长期维持这种婚姻关系,比如说二人只在一起连续生活了短短的几个月,或者是断断续续地在一起生活了不足一年的时间,则不宜认定丈夫有重婚的行为,否则有定罪扩大化的嫌疑。一般应以持续一年以上作为认定的标准为宜。
最后,可以收集一些其他的证据,比如丈夫与另一人在购房、租房、安装电话、网络等事项时所填写的一些表格中记载的二人之间的关系,他们如果有生育的话,婴儿出生时的手术通知书上的签名,婴儿出生证上的父母栏的记载等等诸如此类的证据,都可以也应该成为重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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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的重婚罪怎么诉讼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什么是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况。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事实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定罪处罚。
二、夫妻一方的重婚罪怎么
重婚罪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刑事自诉。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三、重婚罪怎么判刑
重婚者仍然有权提出离婚,可以和对方协议离婚,也可以到离婚。只是如果对方掌握了重婚的证据,可能对重婚者不利:判离婚是肯定的,但重婚者可能少分或分不到共同财产,对方还可能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中国只有两种涉嫌重婚罪的行为,即配偶中的一方又与他人领了结婚证(这是法律重婚),或者是与他人长期在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事实重婚)。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所以如果一方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出轨行为,无过错方可以申请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诉讼夫妻双方必须到庭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离婚诉讼夫妻双方必须到庭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在民事案件中,诉讼当事人委托了全权代理人的,本人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但是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是解决当事人身份关系的案件,应当由当事人亲自出庭陈述自己的观点。比如说,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是否同意离婚以及财产的如何进行分割、债权债务如何进行分担。
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必须由当事人真实表达意思,才能依法公正处理。
2、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即调解是审理婚姻案件的一个必经程序。只有在调解无法和好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判决。所以,离婚案件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必须本人出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提交书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七条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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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房产纠纷诉讼费多少
首先应对房产是否完成转移登记进行审查,若已对其生效转移登记,此时相关房产所有权便归属为该名已办理登记手续者;其次,如尚未进行任何形式的登记手续,应针对已支付整个购房款或者大多数购房款项者行使权益,即由此类支付全部或大部购房款之人获得相应房产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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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可以互相代理民事诉讼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民诉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律师:就“律师 ”的属性而言,包括:其
一,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按现行《律师法》之规定,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之法律知识或“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知识”;其
二,经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资格;其
三,经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证书;其
四,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并以此为职业。因此律师是指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的性质就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上述四项基本特征中,前一项或一、二项为其他法律工作者,如执法工作者,司法审判工作者(法官),司法检控工作者(检察官)所共有;后二项为“律师”这一法律工作者所独具。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服务工作者广义上包括法官、检察官、公安人员、律师,但是工作范围与准入条件不同,工作职责不同。法律工作者指的是虽未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但具有法律知识,可以从事诉讼代理业务的人员。其业务范围非常广泛,几乎可以涉足现在律师事务所的全部业务范围,但不可代理刑事案件。法律工作者,属于司法部管理,是由司法部门颁发资格证、执业证,依据相关法律参与案件的代理、诉讼、调查等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具有律师身份,不得以律师名义承揽业务,进行案件调查、代理诉讼等。在参与诉讼中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代理民事案件,几乎可以涉足出刑事辩护外律师事务所的全部业务范围,但执业区域范围受法律规制,不得跨区域执业。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办理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收取费用;法律工作者因为长期的诉讼代理与咨询服务,在诉讼中也体现了维护当事人权利的能力,社会的认可与尊重在现实中得到体现。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1、所谓当事人的近亲属,是指与自然人之间具有特定的亲近亲属关系的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然而,我国的不同法律对近亲属范围的规定却不尽一致。一是《民法通则意见》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二是《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三是《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三部法律对近亲属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最广。那么,在具体的应用中该任何确定近亲属的范围呢 笔者认为,虽然三部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性质不同,但是作为法律,对同一法律概念的规定不同时,应该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进行使用。另外,民法通则中的近亲属的范围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确定的,在其规定范围与法律不一致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来适用。还有《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人的亲友可以被委托为刑事诉讼的辩护人。通常情况下认为,亲友包括亲属和朋友,其范围比近亲属要广泛的多。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并没有采用亲友的概念,依然采用近亲属的概念。
2、当事人的工作人员 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是指当事人为单位,其工作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由于用人单位的性质不同,在判断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时,也要采用不同的标准。如企业法人,其工作人员是指与企业有劳动关系的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即包括与事业单位有事业关系的人员,也包括与事业单位有劳动关系的人员,因此,在实践中应注意适用不同的标准来加以判断。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1、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人。社区是指人民共同生活的一定区域,以固定的地理区域范围内的社会成员以居住环境为主体,行使社会功能、创造社会规范,与行政村同一等级的行政区域。从该条规定可看出,社区可以为居住在本社区的当事人推荐诉讼代理人,即可以推荐本社区的居民或者社区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推荐其他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所在的单位同样即可以推荐本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可推荐本单位以外的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也就是说,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单位除可以推荐本社区、本单位的人担任诉讼代理人外,还可以推荐本社区、本单位以外的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这是应该注意的问题。
2、有关团体推荐的人。社会团体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有章程、有名称、有一定数量成员、有经费来源、有办事机构、有办公地点的非营利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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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两地要怎样诉讼离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分居两地诉讼离婚的,如果住所不在一地,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提交离婚状、结婚证原件、原告的身份证或者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孩子的出生证或户口本、夫妻共同财产清单。
一、分居两地怎么诉讼离婚
《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不过,登记离婚有三个前提条件:
1、你与丈夫自愿离婚,且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双方签署离婚协议;
2、双方均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结婚登记系在中国内地办理。
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或虽同意离婚,但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只能到诉讼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两地分居,住所不在一地,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若对方离婚,则对方应当向你所在地的提起,而不能向他所在地的提起。同样,若你提起离婚,也只能向对方所在地的提起。
二、诉讼离婚需要哪些资料
(一)离婚状。当然也可以到口头,会做相应的记录。
那么如何写离婚状呢?
1、在开头写明被告和原告的基本情况,具体是指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2、写明诉讼请求,一般在离婚中会涉及如下几个方面的请求:
(1)请求判决离婚;
(2)有关孩子的抚养问题,包括由谁抚养,抚养费的多少以及探望孩子的时间和方式等;
(3)有关财产分割方面的请求。
3、书写事实与理由,概括一下双方何时结婚、何时生子,因何原因离婚等情况。
4、具状人的姓名和日期。离婚状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口头到的,会做记录,需人签字或盖章。
(二)夫妻婚姻关系的证明,也就是结婚证原件。
结婚证原件这是离婚时必须要出示的资料,那是夫妻关系存在的证明。
(三)原告的身份证或者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孩子的出生证或户口本。
这主要是针对有抚养权之争的,没有孩子的自然不用提供。
(五)夫妻共同财产清单。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名称、规格、件数、价值等方面的内容。
夫妻离婚,财产分配这是必不可少的,所以需要当事人提供夫妻共同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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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诉讼谁出诉讼费
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但是离婚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的负担,则由人民法院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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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两地该怎样诉讼离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夫妻分居两地该怎样诉讼离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分居两地诉讼离婚的,如果住所不在一地,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提交离婚状、结婚证原件、原告的身份证或者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孩子的出生证或户口本、夫妻共同财产清单。
一、分居两地怎么诉讼离婚
《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不过,登记离婚有三个前提条件:
1、你与丈夫自愿离婚,且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双方签署离婚协议;
2、双方均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结婚登记系在中国内地办理。
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或虽同意离婚,但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只能到诉讼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两地分居,住所不在一地,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若对方离婚,则对方应当向你所在地的提起,而不能向他所在地的提起。同样,若你提起离婚,也只能向对方所在地的提起。
二、诉讼离婚需要哪些资料
(一)离婚状。当然也可以到口头,会做相应的记录。
那么如何写离婚状呢?
1、在开头写明被告和原告的基本情况,具体是指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2、写明诉讼请求,一般在离婚中会涉及如下几个方面的请求:
(1)请求判决离婚;
(2)有关孩子的抚养问题,包括由谁抚养,抚养费的多少以及探望孩子的时间和方式等;
(3)有关财产分割方面的请求。
3、书写事实与理由,概括一下双方何时结婚、何时生子,因何原因离婚等情况。
4、具状人的姓名和日期。离婚状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口头到的,会做记录,需人签字或盖章。
(二)夫妻婚姻关系的证明,也就是结婚证原件。
结婚证原件这是离婚时必须要出示的资料,那是夫妻关系存在的证明。
(三)原告的身份证或者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孩子的出生证或户口本。
这主要是针对有抚养权之争的,没有孩子的自然不用提供。
(五)夫妻共同财产清单。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名称、规格、件数、价值等方面的内容。
夫妻离婚,财产分配这是必不可少的,所以需要当事人提供夫妻共同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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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处理主要是依据婚姻法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无法确定为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在认定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公司股权时,对于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权和婚后以个人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应认定为个人财产,离婚时归所有权人。夫妻双方婚后以共同财产出资而取得的股权,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要依法分割。
2、对个人婚前财产的孳息及增值在婚后取得的应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对此,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孳息属从物,根据物权法理论,从物的权利随主物,主物是婚前财产,孳息也应认定为婚前财产,增值财产也一样。
第二种观点认为,新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孳息虽是从物,但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而且,许多孳息是婚后付出劳动才能取得的,如房屋租金的催收管理、存款利息的存取等劳动。
第三种观点认为,婚后所得孳息、增值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对存款利息,经炒作的股票增值等婚后完全付出劳动的,应认定为婚前财产。而对婚后付出了劳动的租金、经炒作后增值的股票等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来说,
第三种观点是比较客观的。对该问题的处理应区别对待,应以是否付出劳动为标准,来衡量婚前或婚后财产。
3、在认定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归属时,应当根据房屋来源的不同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对夫妻婚后购买的商品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此类房屋大都是通过银行贷款,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的,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根据《婚姻法》解释的规定,不判决房屋的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一方使用或双方共同使用。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承租公房或通过房改取得产权的承租房,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总的来说,应由承租人继续承租或判归承租人所有,但如果一方因对方原因能取得本可获得的房屋承租权或所有权的,也可将房屋判归由非承租方承租或所有。
4、对涉及知识产权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问题,由于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人身专属性不可能由他人包括权利人的配偶行使,因此,它不属于夫妻共同所得,只能归属权利人本人,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而作为知识成果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是一种财产权,则应归夫妻共有,既包括已得利益也包括期待得到的利益。所以在当前的离婚案件中,对所涉知识产权也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5、在认定与分割夫妻从事生产、经营所得收益时,对婚前就开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夫妻,一方婚后所得收益的归属问题,
首先,应当考虑这类经营收益在时间上的特殊性,依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将这种跨越婚前婚后两个阶段的经营收益定性为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溶合。
其次,应考虑经营在用途上的特殊性,夫妻通过经营所得的收益一部分用于维持和发展生产经营,对这部分经营收益,应根据经营者的情况而定。如果是由夫妻一方单独经营,或由一方与他人经营的,则应允许由从事经营的夫妻一方在生产经营需要的范围内拥有支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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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处理主要是依据婚姻法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无法确定为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在认定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公司股权时,对于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权和婚后以个人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应认定为个人财产,离婚时归所有权人。夫妻双方婚后以共同财产出资而取得的股权,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要依法分割。
2、对个人婚前财产的孳息及增值在婚后取得的应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对此,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孳息属从物,根据物权法理论,从物的权利随主物,主物是婚前财产,孳息也应认定为婚前财产,增值财产也一样。
第二种观点认为,新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孳息虽是从物,但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而且,许多孳息是婚后付出劳动才能取得的,如房屋租金的催收管理、存款利息的存取等劳动。
第三种观点认为,婚后所得孳息、增值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对存款利息,经炒作的股票增值等婚后完全付出劳动的,应认定为婚前财产。而对婚后付出了劳动的租金、经炒作后增值的股票等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来说,
第三种观点是比较客观的。对该问题的处理应区别对待,应以是否付出劳动为标准,来衡量婚前或婚后财产。
3、在认定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归属时,应当根据房屋来源的不同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对夫妻婚后购买的商品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此类房屋大都是通过银行贷款,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的,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根据《婚姻法》解释的规定,不判决房屋的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一方使用或双方共同使用。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承租公房或通过房改取得产权的承租房,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总的来说,应由承租人继续承租或判归承租人所有,但如果一方因对方原因能取得本可获得的房屋承租权或所有权的,也可将房屋判归由非承租方承租或所有。
4、对涉及知识产权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问题,由于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人身专属性不可能由他人包括权利人的配偶行使,因此,它不属于夫妻共同所得,只能归属权利人本人,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而作为知识成果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是一种财产权,则应归夫妻共有,既包括已得利益也包括期待得到的利益。所以在当前的离婚案件中,对所涉知识产权也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5、在认定与分割夫妻从事生产、经营所得收益时,对婚前就开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夫妻,一方婚后所得收益的归属问题,
首先,应当考虑这类经营收益在时间上的特殊性,依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将这种跨越婚前婚后两个阶段的经营收益定性为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溶合。
其次,应考虑经营在用途上的特殊性,夫妻通过经营所得的收益一部分用于维持和发展生产经营,对这部分经营收益,应根据经营者的情况而定。如果是由夫妻一方单独经营,或由一方与他人经营的,则应允许由从事经营的夫妻一方在生产经营需要的范围内拥有支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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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分割起诉诉讼费是多少
夫妻财产分割起诉诉讼费按照每件五十到三百元收费,如果涉及到财产分割的会按照涉及财产的百分之零点五的比例来收取诉讼费用。一般在判决离婚的诉讼活动当中不会判决分割财产,除非当事人另外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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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一方去法院要如何诉讼离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夫妻一方去法院要如何诉讼离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
离婚案件的,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
二、审理
审理,是指人民接到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1、审理前的准备。人民在收到离婚诉讼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人民应当更换不符合或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2、调解。人民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
3、开庭审理。人民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回避;之后,开始法庭调查。尔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三、判决
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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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诉讼离婚时需要在诉讼书上写明什么证据
[律师回复] 夫妻一方诉讼离婚时需要在诉讼书上写明哪些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公安机关的证明。
二、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3、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引起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1、子女户口、出生证明、身份证
2、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
3、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随母生活的相关证据。
四、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
1、离婚诉讼书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离婚诉讼书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调查的,应提交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帐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调查的,应提交开户券商名称及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离婚诉讼书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离婚诉讼书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离婚诉讼书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五、离婚诉讼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诉讼离婚期间丈夫被妻子软禁犯法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诉讼离婚期间丈夫被妻子软禁犯法吗?问题解答如下, 今天我们探讨的话题是离婚期间,如果女方引产了,会触犯法律吗?在我国,生育是自由的,女子可以选择生育,也可以选择做丁克家族,所以女方引产在中国是不触犯法律的,女方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生育。这是女方的特有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但是要注意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申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
女方小产后,身体健康已恢复;
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
一方对他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
综上所述,离婚期间女方引产不犯法,但是引产后六个月内,如果不属于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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