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的房产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可以由继承人继承。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仅仅属于被继承人依法享受所有权的房产才能被纳入继承范畴内,而且与房产紧密相连的土地权益并不具备可继承性。
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遗产是指自然人在离世之时留下的属于其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对于那些依照法律规定或基于其自身属性而无法进行继承的遗产,则不允许进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二、集体土地的范围有什么
以下这些类型的土地,均被视为集体土地:
(1)土改期间,已经由政府划拨给广大农民朋友们所拥有的原来铁路用地以及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部分。
(2)公路两侧用以进行保护性工作以及其他用途而未经正式征收的土地。
(3)那些国有电力通信杆塔所占据的土地(没有办理相应征用手续的情况下)。
(4)位于河道堤防内部的土地和堤防外部的护堤地带(还未被国家征收的那部分)。
(5)处于水利工程监管与防护范围之内,未经严格征用程序的土地。
(6)在乡级行政区(镇)或者村落中,集体所有权的土地上,由当地居民自行筹资兴建并负责管理的道路、水利基础设施所占之地均包括在内。
(7)由乡级行政区(镇)或者乡村企业事业单位所合法使用的土地。
(8)乡村企业得以合法使用的本地区、本村子标志性的集体所有土地。
(9)用于服务于广大乡级行政区(镇)、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及公益事业推进的土地资源。
一九六二年九月《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
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
《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
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3、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
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
5、已购买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的;
6、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
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
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了清查处理后仍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确定为国家所有。
凡属上述情况以外未办理征地手续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按当时规定补办征地手续,或退还农民集体。
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违法占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必须依法处理后,再确定土地所有权。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集体土地的房子可以继承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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