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可以继承。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可能取得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二、现在农村的土地是自己的吗
1、农村住房土地不是个人的,农村地区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于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三、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变更吗
1、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变更。
宅基地使用权就是个人在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享有的建造房屋以居住的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变更的。只要村民带着相关证件到国土所办理就可。另外,要注意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时,应该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包括登记和未登记两种情况,已经登记的,还可能发生变更或者注销。宅基地使用权并不是“设立登记”产生,也就是村里分给的宅基地,即使没有登记,也是有宅基地使用权的。
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3、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宅基地。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个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与村民居住生活相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坝等。
(3)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
(4)福利性。
集体土地使用权能否继承,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中给出了明确的解答,在现实生活当中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实际上是不能够发生继承的,因为所有权并不归属于公民个人。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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