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户籍在册的公有住房在离婚前后发生拆迁问题的司法实践案例如下:
1.在离婚之前,当事人双方实际共同居住在此处公房之内;
然而,在正式办理离婚手续之时,他们并未就此房产的归属及使用权进行明确规定与解决办法。故而,在离婚之后,当这所住房遭受拆迁时,其中一方有权提出并主张对此次拆迁所得补偿的相关权益,法院会对此予以支持。
2.另有一则案例显示,在离婚诉讼中,女方户籍登记在男方父亲名下的私有住宅之中,而这所住宅的原始来源正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男方父亲的私有住宅因拆迁而获得的安置房。尽管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曾试图主张对该住宅的居住权,但最终未能得到法院的认可和支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二、离婚后房子过户是否必须两个人都去
若房产证上的共同所有者之名仍然显示为两位业主,那么两位业主皆须亲自出席现场;
而倘若在离异之后该处房产已归属某位业主全额持有,并且房产证上的持有人的姓名也已更改为另一方的名字,此时便无须期待双方同时在场。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动、转让以及消亡,都应恪守国家法律明文规定进行注册。
至于动产物权的设立与转让方面,同样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实现移转。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后房子拆迁还能要补偿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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