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合同没有签名具有法律效应吗

最新修订 | 202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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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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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即使贷款合同尚未正式签署,其效力亦可能存在。在贷款方将资金出借予借款者之际,即使借款者未与贷款方签署书面形式的贷款合同,但只要后者明确表示认可并实际接纳了相应借款,那么便可认为这组借贷关系已经成立。
贷款合同没有签名具有法律效应吗

一、贷款合同没有签名具有法律效应吗

即使贷款合同尚未正式签署,其效力亦可能存在。在贷款方将资金出借予借款者之际,即使借款者未与贷款方签署书面形式的贷款合同,但只要后者明确表示认可并实际接纳了相应借款,那么便可认为这组借贷关系已经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贷款合同没签有效吗

关于尚未签署的贷款合同是否具有效力的问题,我们必须依据具体合同条款来深入剖析。

的确,贷款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个重要种类之一。

这类合同中,贷款方会将特定金额的货币如数交予借款方,而后者则需严格依照相关条例中的要求,按时地归还等额的货币及相应的利息,从而形成双方权责明确、互惠互利的均衡关系。

基于此,贷款合同或者说贷款协议可以被区分为金融机构沿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团体之间的贷款合同,以及个人间的贷款合同两种类型。

在针对金融机构、单位与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时,其通常属于承诺类合同,这就意味着此类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进行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贷款合同没有签名具有法律效应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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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贷款合同未签名之法律效力问题即便在未签署正式的贷款合同的情况下,贷款关系亦可被视为有效存在。举例而言,若贷款人已将借款交付至借款人手中且借款人对该项借款表示认可,尽管此时并无双方共同签署的书面贷款协议,但仍应视作该笔贷款合同已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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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商务交易当事人一旦以合法的方式签署电子签名,便不得否认自己是数据电子的发送人,如果这个数据电文是一项法律文件,他便是这项法律文件的签署人。  
2、电子签名的合法签署意味着签署人承认并证实了数据电子的内容、如果这个数据电文构成一项法律文件,他便不得以电子签名为由否认其对法律文件内容的认可和证实。
3、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的数据电文,应作为原件看待,即便它在传递中或者系统服务中有所变化、如果数据电文构成一项法律文件,那么,不仅在当事人间应被视为原件,它也可以作为原始证据向审判或仲裁机构提交。  
4、电子签名能充分满足法律对法律行为的书面签名形式的要求,使用电子的法律行为不会因电子签名方式本身受到效力否定、当以电子签名签署的要约,承诺符合合同法基本规则时,这个电子签名的签署,便能决定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时间,地点等法律行为要素。  综上所述,电子签名的方式并不会影响签名的效力,所以合法的电子签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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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与身份证名字不一致具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签字与身份证名字不一致具有法律效力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身份证号码不一致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只要其签名或盖章是真实的合同就有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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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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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签名有法律效应吗
签名通常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签名、盖章或按手印等形式都被认为是确认和认证法律行为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书形式的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因此,仅有签名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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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隐名股东代表公司作出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一、隐名股东代表公司作出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股东资格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不少人设立公司或者参与设立,或者受让公司股份,或者取得技术股、赠与股等,但是在行使股东权益时却遇到障碍,在很多情况下就需要对股权作出确认,也就是要确认其在公司的股东身份。
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涉及实际出资数额、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确认股东资格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具体案件中对事实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根据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选择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
有些公司创始人由于种种原因,虽然出资创办了企业,却不是以本人名义,而是用亲友、同学或者其他人的名义进行。实务中,隐名股东的情况大量存在,一般是指一方(下称实质股东)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他人(下称名义股东),由实质股东与名义股东签订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现象。
对于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首先,如果实质股东与名义股东签订的协议是为了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实质股东不能投资公司,为了规避该强制性规定而让名义股东作为投资人成立公司,这类协议肯定会认定为无效,实质股东不会享有股东权利,公司也会面临一系列股份变更、减资、退股等法律问题。
其次,如果隐名股东并未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而且实质股东只是出于某些原因让名义股东出资,但公司绝大多数股东知道这种情况,应认定为实质股东具有股权,但应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隐名股东(实质股东)如想显名或确认股东资格,必须先到人民确认,并且在认定过程中隐名股东必须有共同设立公司或通过受让取得公司股权的相应意思表示。如果隐名关系的双方仅为资金往来关系,提供资金一方并没有成立公司或实际取得股权的意思,那么双方关系的实质应为借款关系,提供资金一方并不能取得公司的股东身份。
其次,隐名股东身份的确认需有其他股东认可其股东身份的意思表示。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如果其他股东并不知道隐名股东的存在,也不同意与其存在共同投资关系,该隐名股东不能被显名确认为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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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名称与盖公章不一致合同具备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公司一般都有一个行政章就是公章,一个财务章,一个合同专用章,签订合同可用公章或合同章,具有法律效力。
公章和合同专用章的区别和联系
(一)区别: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合同专用章,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单位需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在实际工作中,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使用。
(二)联系:
而关于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效力高下,实际上在使用过程中和司法实践中是一样的,对合同和协议而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规定,签字或盖章是选择关系,意味着要么签字,要么盖章,要么签字盖章同时具备,这三种情况对于合同成立的意义是相同的。由于印章极易被伪造,并且印章的名义所有者(即印文所表示其姓名或名称的印章拥有者)与实际控制者极易分离,所以,印章的证明力在本质上低于签名的证明力。我们在交易活动中应当更重视签名,因为签名与签名人之间联系的确定性要远远大于印章与印章名义人之间的联系,对方当事人只要当面签名,就可以在相当程度上保证其签名的效力与证明力。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离婚后保证书写在过错方名下具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上述案件的关键也正在于,保证书是否属于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
首先,他们符合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实质要件。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实质要件包括:
(1)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缔约双方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约定必须双方自愿;
(4)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很明显,他们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初双方均无异议,也不违法,即完全与之吻合。
其次,保证书应视为夫妻对财产约定的书面形式。鉴于针对书面形式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或强调怎样的格式、方式,也就表明书面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既可以是双方的共同签约行为,也可以是单方作出意思表示,为对方所接受。保证书关于离婚时“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内容,在法律效力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婚姻关系不是《合同法》讲的合同关系,因此还是要在《婚姻法》的框架下来看待。虽然,这种约定或承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因为《婚姻法》并未赋予婚姻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外的其他阶段可以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进行协商或作出单方承诺的权利,就像虽然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在离婚诉讼中该协议依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样。但是,该保证书关于过错方所犯过错的记载,和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可以作为审理离婚案件时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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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账单签名具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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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果实质股东与名义股东签订的协议是为了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实质股东不能投资公司,为了规避该强制性规定而让名义股东作为投资人成立公司,这类协议肯定会认定为无效,实质股东不会享有股东权利,公司也会面临一系列股份变更、减资、退股等法律问题。
其次,如果隐名股东并未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而且实质股东只是出于某些原因让名义股东出资,但公司绝大多数股东知道这种情况,应认定为实质股东具有股权,但应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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