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保险公司仅仅提供交强险的理赔服务,却对商业险不予赔偿。
首先,在交强险领域,现行的相关法律并没有将肇事逃逸纳入保险公司免责的理由之中,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也明确指出,当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选择逃逸时,如果该机动车已经购买了强制保险,那么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在商业险方面,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交通肇事逃逸所产生的影响仅限于事故发生之后,
因此,投保人只需对逃逸行为导致的损害扩大部分负有责任。
然而,若保险人以肇事逃逸作为免除自身全部赔偿责任的理由,这无疑是违反了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二、肇事逃逸可以分为什么类型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类型,总共有八个常见类别:
第一类是在明知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当事人仍然驾驶车辆或者放弃所驾之车,逃离事故现场;
第二类是此类当事人自认为对事件不负有责任,选择驾驶车辆离开事故现场;
第三类是此类当事人存在酒驾或无证驾驶等嫌疑,即便报警之后也不履行现场等待处理的义务,反而在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方才回来;
第四类是此类当事人虽然将伤者送往医院,但未进行报警并且无故离院;
第五类是在此种情况中,当事人把伤者送至医院之后,为伤者或其家人留下虚假的姓名、地点以及联络方式之后便离去;
第六类是此类当事人在接受调查过程中的藏匿行为;
第七类是当事人在离开现场时并不承认曾经发生过交通事故,但是却有证据显示他们应该知道此种事情确实已发生;
第八类是当事人和对方经过协调一直无法达成共识,或者未经过协商就支付的赔偿金额显得明显不足,当事人并未留下真实的个人资料,却被证实有强行离开现场的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肇事逃逸可以报交强险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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