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打架做伤情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1.鉴定的受理环节:
接下来,需要对鉴定申请书以及相关鉴定资料进行详细审核,进一步与委托方探讨委托鉴定事项并发表是否正式受理该申请的意见;
2.审批流程:
在此过程中,鉴定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指派的鉴定人员将负责听取初审人员的意见,对鉴定资料进行全面审查,最后签署是否正式受理该申请的意见;
3.受理阶段:
在经过上述两个步骤后,承办人员将负责决定是否当场受理该申请,同时收取相应的鉴定费用。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二、打架做伤情鉴定的期限两个月后是否还能做
关于伤害程度鉴别的问题,事实上,即使在受伤两个月之后仍可进行相关鉴定工作。
依照法律规定,若鉴定的重点是原发性损伤,则可以在受伤后立即进行鉴定;
然而,如果鉴定的焦点在于由受伤引发的并发症,那么就需要在伤势稳固以后再进行相应的鉴定。
对于着重于容貌损害或组织器官功能障碍鉴定的案件,通常会在受伤90天之后进行相应的鉴证工作;
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也可以根据受害者的原发性损伤以及伴随的并发症来做出初步的评估,不过必须要对可能潜在的后遗症作详细描述,同时还应该视情况进行复查,并适当进行补充性的鉴定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打架做伤情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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