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间存在分居状况时,无论双方间的分开持续时间尤其漫长,只要未完成离婚手续,并未就双方各自财产进行特定的分割安排,同时也未向任何第三者透露他们之间在这方面是否有所协议。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夫妻二人间的全部财产应当被视为共同财产,相应地,他们所背负的债务也应该被视为共同债务。
然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两种特殊情况需要特别考虑:
首先,如果夫妻中的某一方能够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已经明确约定该笔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其次,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财产问题达成了明确的协议,将所得财产分别归各自所有,并且这个协议已经被第三方知晓。
在此种情况下,当夫或妻一方对外承担债务时,如果第三方清楚了解到该协议内容,那么该债务便只能用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来进行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分居期间所欠债务是否算共同债务
在夫妻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若该债务是为了维护夫妻共同的日常生活或者共同进行的生产运营活动,譬如说为履行家庭成员的抚养义务和赡养责任等等而付出的代价,都被视为夫妻双方应该承担的共同债务。
然而,若在此期间,配偶一方私自举债,并将所获得的款项用于不合法的用途,例如参与赌博、吸食毒品、故意支出在诸如婚外情或其他法律规定禁止的消费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那么这笔债务应被判定为个人债务。
关于分居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家庭生活中购买必要的日用品,支付家庭生活费用,修建、购买、装修房屋,抚养孩子,赡养父母,治疗疾病,参加各类教育学习活动等;
第二,共同对投资产业或者资本市场进行操作;
第三,即使以个人名义进行的投资或者经营活动所得收入,也用于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夫妻分居期间一方贷款了算共同债务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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