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间存在分居状况时,无论双方间的分开持续时间尤其漫长,只要未完成离婚手续,并未就双方各自财产进行特定的分割安排,同时也未向任何第三者透露他们之间在这方面是否有所协议。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夫妻二人间的全部财产应当被视为共同财产,相应地,他们所背负的债务也应该被视为共同债务。
然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两种特殊情况需要特别考虑:
首先,如果夫妻中的某一方能够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已经明确约定该笔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其次,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财产问题达成了明确的协议,将所得财产分别归各自所有,并且这个协议已经被第三方知晓。在此种情况下,当夫或妻一方对外承担债务时,如果第三方清楚了解到该协议内容,那么该债务便只能用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来进行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分居期间借钱不还怎么办
在夫妻分居期内若有一方举债却未予偿还,且此笔债务并非用以维持家庭正常生活所需支出,根据法律原则来说,这并不被视为夫妻间的共同债务。
然而,除非债权人能提出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该债务确实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而产生,否则另一方配偶通常无需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夫妻处于分居状态的时期内,不论婚姻由此延伸的时间如何长久,只要双方尚未解除婚约并且没有对彼此之间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亦或是向任何第三方公布有关协议内容,那么在此期间所产生的夫妻财产都应当被视作共同拥有的资产,而相应的债务也理应被认定为共同承担的责任。然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存在两种特殊情况:首先,如果债务已经被明确地界定为某一方的个人债务;其次,当夫妻双方已经就各自的财产所有权达成了明确的协议,并且该协议已经被第三方所知悉。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方所承担的债务仅能以其个人名下的财产作为唯一的清偿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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