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家庭暴力问题的离婚案件中,若男方存在明确的施暴倾向且对孩子成长构成潜在风险,那么法院通常会将子女判决由女方抚养。
然而,针对女方特定情况下,亦可能出现子女未予判与女方抚养的可能性,具体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点:
(1)具备抚养孩子的能力,却未尽到法定的抚养职责;
(2)患有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导致子女无法与其共同生活;
(3)除上述两点外,子女确实存在其他不宜跟随母亲生活的特殊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二、男方有暴力倾向探视权是否能取消
关于子女对男方存在暴力倾向这一事实下的探望权能否被取消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这一问题应通过由法庭做出的裁决来解决。
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父母双方)均不得非法终止未直接承担抚养责任的另一方对其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
然而,探望权的终止应当是基于出现了法定的终止事由,这是因为法律对此未做具体详尽的列举,只是作出了较为宽泛的概括性的规定,认为这些事件将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一般的情况来看,符合这种标准的情形主要包括:(1)探望权的申请人或请求人为无行为能力之人或者有限制行为能力之人;
(2)探望权的申请者或者请求人患有感染性或其他严重疾病,这些疾病可能会给孩子的身体健康带来威胁;
(3)探望权的申请人或请求人在行使探望权过程中,有侵犯子女权益之行为或者不法行动,从而使子女得到伤害;
(4)探望权的申请人或请求人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已经严重恶化,子女坚定地表示反对进行探望;
以及(5)其他显然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特殊情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男方有暴力倾向离婚孩子会判给谁”,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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