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离婚之后所涉及到的黄金首饰乃是男性在结婚之前赠予女方作为聘礼的物品,那么在婚姻破裂后,这部分黄金首饰通常会被视为属于女性个人所有财产;
而倘若这些首饰在女方结婚前即已拥有,那么它们同样应归属女方财产范围内;
然而若是在结婚之后购买的,这种情况下,这类黄金首饰通常会被认定为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结婚前买的房,离婚房贷没有还完可以分割吗
一.关于离婚时房屋按揭贷款尚未清偿完毕之状况下,房屋应如何进行分割?在结婚之前即已经购置的房屋,假设离婚之时房贷仍未偿还完成的话,则此种状况之下,相关房屋是可以进行分割的。
举例而言,如果此类房屋在结婚前已由某一方登记为所有人,那么即使在婚后依然将这一方作为唯一的所有权人进行登记备案,该房屋在离婚之后也不会被纳入到分割范围之中;
然而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用夫妻共有财产对其进行了抵押还款,那么在离婚时对于这些后续还款部分,理应对其进行分割。
进一步来讲,假如这类房屋在结婚之时就已经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毫无疑问,它便是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此时的分割问题便应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如有协商不成之处,即可通过合法途径提起诉讼程序处理。
二.离婚时房屋应如何进行合理的分割呢?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诸多方面加以考虑和权衡。
比如在夫妻离婚的过程中,涉及到的房产分割问题,应当始终立足于男女平等原则、优先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的原则、充分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原则、以及维护生产和生活便捷性原则等,同时还要尊重并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能有任何实质性的伤害或者引起第三方的不满和争议。
在符合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对于离婚时相应的房产分割事宜,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可由夫妻双方友好协商自主决定;
如协商无法达成共识的,便须由法院依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以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裁决。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其中一方可因为照顾子女、陪伴赡养老人或帮助对方工作等行使较多责任而付出更多努力的,在面临离婚情形时,有权向另一方提出相应的补偿要求,在此情况下,另一方有义务对此予以充分配合与支付。
具体实施细节可以根据夫妻双方的具体协议来协商确定,若未能达成有效协议的,最终决定权将交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依法做出裁定。
此外,如由于任何原因造成的离婚事实,无过错方都可以依法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结婚前买的金银首饰离婚后归谁”,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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